院长致辞
院长致辞——对你来说,法律是什么?
2024-09-19 | 浏览量:11
一
2024级全体新同学:
大家上午好!欢迎你们来到贵州大学,来到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大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雍正十三年设立的贵山书院,在其后近一百七十年的时光里,贵山书院都堪称贵州最高学府和最高学术机构。贵州大学列入校史的建校时间是1902年,那是因为光绪皇帝当时实行变法,下诏各省书院一律改设学堂,贵山书院由此改制为贵州大学堂。1942年是贵州大学校史上又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那时的贵州大学重建后,设有文学院、法商学院、农学院、工学院等四个学院,才开始有了完整的文理学科设置,从而成为贵州历史上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综合性大学,而我们的法学最早就是源于那时的法商学院。
“法者,治之端也”,意指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是实现大治的起点。作为贵州省培养法治人才与法学研究的摇篮,伴随着民族的荣辱兴衰,尤其是新中国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艰难探索与全面推进,贵大法学学科已经走过了八十余年的风雨历程。从1980年贵州大学法学专业恢复重建,到近十余年学科建设事业的蒸蒸日上,从2012年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到2018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填补了贵州省没有法科博士点的历史空白,贵大法学的发展与壮大受益于新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法治实践的持续演进,更受益于中国法学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的深度觉醒。
二
法律是什么?尽管在人类社会有关的问题中,没有几个能像这个问题一样,反反复复被提出来并由历史上严肃的思想家们用各种独到的方式予以回应。但面对你们,我想说它并不是一个莫测高深的命题,它其实是我们每个人每一天的生活。
你们所知道的民法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古罗马时代,那时的人们为了避开危险,安心而和平地生活,为了有尊严且舒适的生活环境,通过建立国家制定权威的法律来实现上述目标,古罗马人“正直生活、不危及他人,各得其所”的著名法谚就充分表达了这一朴素理念。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认为人们关于希望、幸福、痛苦与善恶的思考,体现在国家的政令中就是法律,他在《法律篇》中谈到,法律是将人们拉向美德这一边的理性的金线,个人应按理性来生活,国家应在法律中体现理性。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需要遵从社会共同的判断标准,例如人们在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上耕作,才可以将收获当做自己的所有物,绝不能随意侵占或霸凌他人的财产。可见,法律作为社会规范的一种,成为人们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应如何采取行动的理由,法条必须明确的就是----“请正确生活”。法律的另一个要求是不能规定人们不可能实行的生活内容,即“法不能强人所难”,就是说法律不能强求任何人去做他根本无法做到的事,在制定规则和要求时,不应超出人们的实际能力和可能性,从而体现对人性的理解与尊重。出于法治的要求,法律还要保障人民能够预测政府行动的可能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生活在安全安宁之中,在多元社会中,维护和平稳定甚至正义的唯一手段,就是守护法律。因此,经过千百年的漫长求索,付出了无以计数的生命的代价,人类社会最终选择了“法治”,而非“人治”,为的就是不让社会由特定人或人群恣意支配,人们的生活只应受法律的支配,而这种法律的治理或统治,就是我们孜孜以求的现代法治。无论你是普通百姓还是行政官员,无论你是贫穷还是富贵,唯有法治天下,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才可能是安全无虞的生活,才可能拥有真正幸福快乐的生活。
三
但无论多么宏大叙事的理论抑或高深的学术如何定义法律,法律究竟是什么,其实每个人心中仍会有自己的看法或答案,并付诸行动。早在2300多年前,古希腊酒神大剧场上演了戏剧史上最伟大的作品之一《安提戈涅》,这出法律题材的悲剧经典,对“法是什么”提出了一个千古天问。安提戈涅是希腊神话中俄狄浦斯的女儿,她遵循心中的天理与正义,坚定地违背了国王的法律,将自己反叛城邦的兄长安葬,并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安提戈涅的故事隐喻尽管一直有不同的理论解释,比如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或国家法律与家族伦理之间的冲突,后世的人们更多将安提戈涅的故事看做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论战的经典。尔后的发展中安提戈涅成为一个抽象的符号,象征着公民依据自然法原则,依据天理和良心,对抗恶法。即便在现代社会,这种概括在理论层面仍然是深刻的,安葬死者确为一种基本的人类权利,但是作为当事人的安提戈涅或许可能仅仅认为埋葬自己的哥哥乃天经地义,而普通的中国人如果遇到《安提戈涅》的问题,我想大部分人基本不会去想所谓的自然法、家国伦理冲突或女权主义这些西方的或是被界定为“学术”范畴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完全可能是另一种思路,比如大家可能会觉得国王的法令太过严酷,毕竟安提戈涅与被埋葬者之间有着兄妹亲情,接下来可能会考虑各方的立场与对错,最终一定会落实在生活经验层面作出一种中国式的实用主义的评判。
一起真实的法律事件或许更能直观地再现当下社会生活的缩影以及人们的认知。今天的中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背景下,法律生活极为复杂丰富,个别事件难免令人错愕。接下来这个故事是真实发生的,今年8月7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37岁的王佳佳被她的当事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党某某犯罪后自杀未遂。这一事件引发了立场、观点大相径庭的热议。根据官方的报道,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身体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后因双方和解未成,党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此案由法官王佳佳承办。经审理,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了支持,但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法官遂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其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原告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未予支持,最后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判决后,党某某对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持凶器进入王佳佳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实施了犯罪行为。这个案件没有安提戈涅的戏剧性情节,也无需高大上的法理分析,但是为了九千多元杀害法官,后又自己畏罪自杀的案情却不能不令世人震惊!更主要的是网上的评论或热议出现了严重的分化,有对法官的惋惜,更有对罪犯的同情,有说法官判的对,也有不少说法官判的严苛,显露出人们对法律或司法在认知上的巨大差异。记得那天刚巧我们高中同学聚会,席间我的一位在公司担任高管的同学问起这个案子,她说反正都是保险公司出钱,为什么这个法官不多判点呢?我知道她的这个观点或许代表了一部分人。确实,如果这位正当年的法官不作出被一些人认为有些严苛的裁判,也许不会遭此不幸。我没有看到原告的起诉书和具体的裁判文书,不敢妄议,但结合官方报道,有几个基本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轻微损伤,经交警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方全责;二是医院要求住院时间30天,原告先行垫付医药费并且只住院了10几天就自行出院,医嘱要求出院后休息。三是原告主张18000左右的赔偿款,被告保险公司在调解中只答应赔偿12000元,和解不成,最后法官只判了9000多元。引起舆论割裂的问题主要是:第一,保险公司本来愿意赔偿12000,结果却只判了9000,比调解时还判得少,遂认为这有可能是原告觉得不公的原因之一,因为原告可能是认为法官觉得他不接受调解给她增加了工作量,所以才只按照实际住院时间赔偿。第二,究竟是应该按照要求的住院时间30天赔偿,还是按照实际住院天数赔偿?实践中也许确有争议,但针对此案,我还是想发表几个个人观点供大家评判:回到我们今天的主题,法律是什么?法律其实也是准绳,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准绳,还是司法裁判的准绳,明确的法条既要求我们正确生活,也要求法官正确裁判。因此法官只要是遵循事实和法律,即使裁判结果当事人不满意也是正确的判决,必须尊重与维护;二是司法判决依据的是事实与法律依据,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原则,所以即使被告在调解中愿意多赔,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因此根本不存在跟调解相比法官少判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调解或和解不成以及法院最后判决的结果比被告在调解中愿意给付的金额少的情况其实非常常见;三是无论保险公司与这个犯罪嫌疑人之间相较而言经济实力多么悬殊.也不能当然认为被告钱多就该多赔,原告穷就该得到法外的好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无论判决正确与否,杀人都是十恶不赦的反人类罪行,都应当受到最严厉的谴责和惩罚。同学们,我们心中关于法律的标准不应是情绪化的,不能是虚幻的,也不是戏剧情节,不是理论家的学术争论,司法裁判作为法律的中心职能,无论事实发现,还是法律适用都须遵循专门的司法技术要求。法官虽然不是僵化的法条主义者,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律的明文规定才符合法治的要求。
我例举的这两个一真一假,一个是戏剧,一个却是血淋淋的现实的法律事件,是希望你们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尤其是在刚入学之初,就应该去思考法律是什么这一基本而重要的问题:安提戈涅为了坚守她心中的正义,违背了国王的命令(其实就是当时的法律)安葬了她的哥哥;苏格拉底即使面临的是死亡,也决心服从雅典不公正的判决;洞穴奇案中为了保全更多人的性命牺牲甚至吃掉了其中的一个人成为旷世公案进而被誉为“法理学永远的洞穴”。这些,其实都是社会生活中人们在以实际行动表达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人都是基于理由而行事的,这些理由皆出自人们的认知与判断,而这些认知与判断又来自于天赋、见识、知识、经验、职守以及所谓现在说的“三观”,于你们而言,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理解,将会决定今后你会如何学习法律,以及如何在行动中实践法律。它可以具体到你日后成为法官会怎样行使司法裁判权,作为检察官会如何行使国家赋予的检察权,作为纪检监察人员会如何行使纪检监察权,作为公安人员如何行使侦查权,作为律师会如何在有偿服务与职业操守之间进行衡量与取舍,还有,你还可能成为位高权重的官员,那么你该如何对待手中掌握的公权力?或许你也会像我一样成为一名大学教师,那么你会如何告诉你的学生法律的精神与理想,这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四
我们正处于一个巨变的时代,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法律对我们已经经历并且正在经历社会变迁产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影响。从清末修律到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时间已经过去了100余年。我是60后,你们已是00后,还记得我小时候写作文时总是不忘在结尾处写上为2000年实现四个现代化而努力奋斗的宏大话语,如今的中国仅用了数十年的时间就创造出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我们当然是幸运的。就在上个月8月22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纪念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我们都知道他是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设计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创者,邓公的贡献以及其所推动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时刻提醒着我们,制度的力量或者说法治对一个国家乃至民族的兴衰有多么重要,我们今天所习以为常的农村承包责任制,在1978年的安徽小岗村却要立下生死契约。邓公的伟大在于他相信每个普通人都具有改善生活的持久动力,进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标题下用自己的政治威望将国家的政策转向为对促进生产力的契约提供合法承认与保护,正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产生了中国式的权利界定和之后如火如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而步入今天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重要指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阶段。
在如今巨变的时代里,大家一定都会焦虑未来的不确定性,但一切的不确定中唯有法律是可以预期的,唯有法律可以在未来的不确定中增加最大限度的确定性。我还要提一下西方哲学历史中最重要的人物之一大卫·休谟,他提出的“正义三原则”,因为是现代文明的基石,故又称“现代文明三原则”,即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与稳定,就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转让必须基于自愿与同意以及承诺必须履行,这里面每一个原则都与法律有关,而且只要是有经验的人就一定能理解并高度赞同这些原则以及据此所设计的法律制度的巨大益处。我们正在目睹中国前所未有地靠近世界舞台的中心,并成为世界多极化中的重要一极,如果没有法治的力量,这种复兴与崛起是不可想象的。
同学们,我没有,更不愿意强迫你们接受我对法律的看法,我只是希望在开学的第一天就开启你们对法是什么这一重要命题的思考。无论是在遥远的古罗马和古希腊,还是在AI革命的现代社会,法其实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我们的社会生活、老百姓的幸福以及国家的未来休戚与共。正如所有的律条和规章,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必须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里一样,完美的法治确实是我们数代人所追求的梦想,但既然是梦想当然就没有那么轻易实现,我们对法治的终极追求确属一条不折不扣的逐梦之路,正如“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这个朴素但却令人震撼的关于我们这个时代和社会变迁的隐喻,让我们每一个人在豪迈和清醒中明白对法治理想的追求重要的不是结局,而是勇于出发,在不确定的情况下,甘愿全力以赴的精神。最后,我还有一句忠告,无时无刻不要忘记你是万物中最高贵的人类,法的命令是,既为人,就要成为人并尊重人,既为人就要敬畏天理,敬畏国法,就要心存正义,永保良知,善念善行,而善也是一切法律的起点与终点。
再一次欢迎你们的到来!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