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文章推荐 刘博涵:证券民事赔偿的公法激励:行政执法和解与恢复性刑事司法的应用
2024-03-18 | 浏览量:52
作者
刘博涵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内容摘要
公权处置前置和集体行动困境不是阻碍我国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实现的主因。实践案例显示,公权处置前置带来的 “罚先赔后”“赔偿不足”是导致投资者消极行权的重要因素。对此,可以发掘公法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障受害投资者民事利益优先实现。证券行政执法和解的和解金优先赔偿投资者、嗣后盈余上缴国库,能够保障投资者损失优先受偿。我国目前适用该制度的案件数量偏少,立法对和解金的性质和地位界定不清。对此,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建立对和解金的独立认识,在和解金谈判中尽可能实现对受害投资者的足额补偿。将被害人利益置于核心地位的恢复性司法也具有保障受害投资者民事利益实现的效能。刑事责任减让能够激励犯罪人在个人财产之外筹措资金,缓解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的问题。刑事责任的减让须与犯罪人的赔偿能力关联起来,同时考察市场秩序法益的恢复程度,保持惩罚、预防功能的总量守恒。
关键词
证券民事赔偿;行政和解;恢复性司法;公法激励
全文链接
证券民事赔偿的公法激励:行...和解与恢复性刑事司法的应用_刘博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