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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三期:探讨“泸州遗赠案”
2020-11-27 | 浏览量:4112
前言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人才,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积极创新,依托学院丰富的教学资源,举办“以案说法”专题研讨活动。以社会热点案件为切入点,定期开展专题研讨系列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增强结合实际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
2020年11月20日晚7点,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三期:探讨“泸州遗赠案”在法学院第二会议室如期举行。此次活动的评委嘉宾是来自贵州省贵阳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的袁贵芳律师和曾璇律师。
(准备环节)
“泸州遗赠案”基本案情: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某与妻子蒋某于1963年结婚,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后黄某患肝癌晚期,于是立下遗嘱决定将自己的遗产都赠予张某。黄某去世后,张某根据遗嘱向有关法院起诉索要有关财产。后法院以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发生之后,引发了社会上的激烈讨论。如今虽然此案已经时隔多年,但仍然影响深远,值得探讨。本案中的讨论焦点一直围绕着“遗嘱是否有效”、“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问题展开。讨论此类案件,可以提高同学们结合实际进行案例分析的能力。
(准备环节)
本次研讨会共有四组队伍参赛,每组有5位成员。四组队伍抽签决定演讲顺序,各组代表分别进行10分钟以内的PPT演讲,由老师进行点评评分,评分标准为视角新颖、法律思维、语言表达、团队合作四项,每项总分值为25分,总分为100分。
研讨会开始后,四组同学分别就“泸州遗赠案”进行了观点阐述以及激烈辩论。第一组同学提出:本案的判决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民法中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这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则和原则。本案中涉及继承法规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是价值选择的问题。当个人的自由与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判决书中的错误。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但实际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第二组同学提出:从两大争论焦点展开对案情的讨论。一是遗嘱效力。本案中,遗嘱人黄永彬所立的遗嘱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的部分无效,对私人财产的处分有效。二是这一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针对的是行为本身而不是身份,身份不会影响行为的效力。同时,非法同居是事实行为,遗嘱是法律行为,两者应当独立发生效力。因此这一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研讨环节)
第三组同学提出:针对本案,将作出如下三方面的思考。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弥补法律漏洞。二是社会精英与大众话语之间的关系,这实际上是一类人强加给另一类人的观念,谁更胜一筹都取决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三是同案同判到同案不同判的发展带来的启示。法官在审判中不应作封闭式的判决,应当考虑社会背景和利益衡量。第四组同学提出:支持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一、该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二、遗赠人黄永彬的行为完全无视法律的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德,侵犯了被告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三、受遗赠人的身份既未得到法律的规定,也未得到道德上的认可。四是法官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将规则与人民的价值取向联系在一起的产物。
(研讨环节)
在本期研讨会中,以法律(非法学)2班的夏小玉同学为代表的第四组同学因其突出的表现而最终拔得头筹,袁贵芳老师和曾璇老师为获奖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以及奖品,并与同学们合影留念。
(颁奖环节)
活动末尾,评委嘉宾袁贵芳律师以及曾璇律师对本次活动进行总结。袁贵芳律师指出实务审判中“第三者”拿遗嘱要财产的案件大多败诉,这启示我们要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案件的结论也要依托于事实与法律。曾璇律师表示同学们积极思考的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在法律表述的规范方面有待加强。同时法律人必须要培养自身的法律思维,力求将法律条文、法治理念应用到实处。
法学是一门与现实结合得非常紧密的学科,在日常学习中一定要结合社会现实。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法学院的学生、老师积极投身其中,开展各项专题研讨活动,争作符合时代要求的法治人。下一期“以案说法”研讨会预计在12月举行,届时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分享心得,交流感悟,做一名创新型法律人才。
图/穆诗影
文/魏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