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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律所黔行”系列活动第一期——走进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
2019-11-18 | 浏览量:1435
前言:
八十年代是现代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开端,九十年代是中国律师事务所真正走向市场化的起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律师队伍逐渐壮大,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律师和优秀律师事务所。贵州大学法学院“律所黔行”系列活动,以律所文化和律师风采为切入点,定期走访贵州省内优秀律师事务所,走近这样的一群人,他们勇于担当时代使命,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十九大精神,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11月11日下午六点,由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中心主办、法律硕士联合会承办的第一期“律所黔行”活动在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如期举行。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李俊主任、李国胜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高儒荣等21名律师、法学院2018级法律硕士、2019级法律硕士共计12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设立于2016年,通过不断整合律师团队业务积累,初步形成了以高精尖为特色的业务导向,核心业务包括:房地产及建设工程、高端民商事争议解决、投资并购、债务重组、行业及政府法务、企业公司法务、刑事诉讼及合规等专业法律服务。
本次活动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与律师事务所周一的例会讨论,二是与律师互动与深度交流环节。
首先,同学们进入会议室坐定,由主讲人高儒荣律师在例会上进行法律案例分享。本期例会的题目为“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法律分析及法律后果”。主讲人结合《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提出了案件争议焦点——若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欲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可以限制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主讲人讲解道:首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了对有限公司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而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有这样的规定。其次,《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规则。根据杨仁寿所著《法学方法论》中目的性限缩和类推适用的观点。《公司法》第十六条中,股东会议涉及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行使的情形,属于隐藏漏洞,适用目的性限缩进行填补,即为了防止被除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应限制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未规定表决权是否限制,属法律的公开漏洞,应类推适用进行填补,即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的利益,该条规则也可以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时,该股东表决权受限。通过现场讲解与律师讨论,在场同学感受到律所工作氛围的严谨与专业。
例会结束后,法学院学生向事务所的李俊律师、李国胜律师提问。
学生首先提问:律师事务所在招聘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的过程中,注重招聘者的哪些品质与素质?李俊律师回答道:“在招聘过程中更加注重的是应聘者是否勤奋,是否愿意把律师作为一个终身的职业规划,愿意为律师这份工作付出。同时不要把律师行业作为一个过渡的选择,或者作为一个兜底的选择,如果有其他的职业规划,如考公,担任公司法务,则直接选择相应的职业方向,别把律师作为一个过渡期的职业。”
学生随后提问哪种性格的人适合律师行业?李国胜律师回答道:“无论是内向的性格也好,还是外向的性格都适合从事律师行业,内向性格可通过后期地训练来克服,要做到能主动与陌生人找话题聊天,同时律师的业务也分为非诉和诉讼业务,诉讼业务会比较多接触当事人,而非诉业务则可不用太多接触当事人。口才能力、专业知识以及写作能力是作为一名律师必须要具备的能力,另外应对律师工作要有责任感使命感,律师职业会占用大量的时间。选择律所非常关键能促进年轻律师的发展,年轻律师初期在业务上应该做多,做精,深挖。”
在场学生也十分关心如今出现的考注册会计师证书热门的情况,李俊律师解释道:“注册会计师证书对律师职业提升很大,拥有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法律人属于复合型人才,如果以后有志于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作为一名税务律师也可以去考,当然需要先把法考给过了,如果只是为了看懂报表就不需要去考。”
最后是法学院学生最关心的实习问题,向李国胜律师询问带教律师如何安排?李国胜律师回答道:“毕业后来实习的话,我们会先安排业务繁杂的律师来带,让实习律师熟悉各个领域的业务,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确定感兴趣的业务方向,可以更换带教律师,也可以由原来的带教律师继续作为你的指导律师。”
交流结束后,李俊律师表示,在本次活动中,感受到了贵州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对律师工作的好奇和向往,再一次希望学生们能在学校理论的同时,积极走出校园参与社会实践,培养自己未来作为一名律师应有的交流和思考能力。最后欢迎贵州大学法学院的同学到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同样也欢迎同学们毕业后来到泰和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工作。
下一期“律所黔行”活动预计在12月举行,届时希望同学们踊跃参加,通过与专业人士的交流,参与院所协同育人的联动平台,增强法律从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社会阅历。
文/曾文卿
图/贾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