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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排水渠改道引纠纷 贵州大学法学院学子乌罗镇跟班调解纪实
2026-07-20 | 浏览量:10
7月中旬,贵州大学法学院“普法‘黔’行”博士村长实践队走进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乌罗镇。三名实践队员邓兴、刘庭冉、赵瑞骅跟随乌罗镇平安法治办主任田小松,参与了一起因宅基地旁排水渠改道引发的邻里纠纷调解。

纠纷起因并不复杂,坎下村民因翻建新房,担心汛期渠水溢出泡坏仓库,提出将原有水渠改道。但新线路末端恰好对着坎上村民的玉米地和房屋墙角。一旦坚持要改,一个坚决不让,双方僵持近一个月。

田小松赶到现场后,并没有急于评判谁对谁错。他带着两家人沿水渠来回走了数趟,查看流向、落差和流量,同时反复听取双方诉求。实践队员赵瑞骅注意到,调解初期双方都固守自身立场,阐述情况时带有明显的主观性。“调解前必须全面客观地倾听两方陈述,绝不能仅凭单方说辞就先入为主产生判断,客观全面取证是公正调解的前提。”他在当晚交流中这样总结。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双方态度有所松动,约定下午两点半敲定协议。但当坎下村民准时到达时,坎上村民却始终没有出现。田小松打电话后才得知,对方态度发生转变,拒绝再来。突如其来的变卦让坎下村民当场情绪失控,连带着对他也发了火。实践队邓兴观察到,面对这一突发状况,田小松没有急于辩解。他等对方火气稍缓,才开始重新沟通,一边安抚坎下村民情绪,一边通过电话向坎上村民释法说理,围绕对方最担心的房屋安全问题讲清利害,始终没有被对方的激烈情绪带偏节奏。“面对反复和变数时的沉稳,是书本上学不到的。”邓兴说。

调解过程中,田小松与实践队成员反复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解释处理相邻关系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他们向坎下村民阐明,排水方案不能危及他人财产安全;也向坎上村民说明,尊重流向不等于可以一概拒绝对方合理的排水需求。
队员刘庭冉注意到,田小松并没有机械套用法条,而是把法律原则转化成村民听得懂的道理。“基层调解不能只听信一方之言,要在倾听中寻找平衡。”他说,“只有带着同理心沉下去倾听,把道理讲透、把情理说通,才能真正化解矛盾于基层。”

“乡村属于熟人社会,人情与地缘关系根深蒂固。相邻关系等法律条文虽是解决纠纷的依据,但机械适用法律很难真正化解矛盾。”赵瑞骅补充道,“基层法治工作需要法理与情理相融,才能从根源上化解邻里矛盾,实现长效和睦。”

在当晚的团队交流会上,三名队员将白天的观察分享给全队。团队讨论的焦点,逐渐从纠纷本身转向更深层次的问题。从熟读法条到化解纠纷之间,究竟需要补上什么?实践队员们形成了共识,即真实的基层矛盾处理没有标准模板,当事人会反复、方案会变卦、情绪会失控,调解者必须在法律底线与人情常理之间持续寻找平衡点。

此次调解虽未以当场签字收场,但实践团队在乌罗镇的田间地头获得了一份来自基层治理一线的鲜活教材。
图片|谢湘黔 邓 兴
文字|谢湘黔
编辑|路 程
校审|王新尧
一审|金 鑫
二审|张亚军
三审|石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