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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暨第二届绿色发展法治论坛” 四大平行分论坛圆满举行
2026-07-15 | 浏览量:10
值此《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在即之际,为更好地服务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探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转型的法治路径,2026西部开发·环境资源法治论坛暨第二届绿色发展法治论坛于2026年7月11日在贵州贵阳召开。上午举行开幕式和主旨演讲,下午平行开展四个分论坛,分别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科学与法律的对话”“《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实务问题与经验分享”“《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理论诠释与实践拓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系统协同与机制创新”为主题。在与会嘉宾的共同见证下,论坛于热烈的氛围中拉开帷幕。
分论坛一:《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科学与法律的对话
第一阶段由贵州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院长、教授龙汉生主持。

贵州科学院贵州山地资源研究所副所长,贵州省洞穴协会理事长、研究员吴克华以“贵州岩溶洞穴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机遇与挑战”为题发言,指出贵州岩溶洞穴发展面临政策、生态、产业、技术和社会五大战略窗口期叠加机遇,应依托相关立法抢抓立法窗口期,推动溶洞资源“世界自然遗产”申报工作。

贵州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研究员谭华锋以“从《生态环境法典》看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及其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为题发言,以贵州水城野龙拢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案例切入,结合《生态环境法典》环评条款,探讨新能源电站建设规制路径。

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生态检察)部负责人佘毫以“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法治保障研究——以贵州检察机关溶洞公益诉讼为例”为题发言,结合溶洞地质遗迹被擅自取出办案实践,分享岩溶洞穴公益诉讼实务困境,呼吁加快出台地方性专项法规,配齐检察专业取证设备,搭建跨区域检察协同机制,统筹生态保护与适度开发。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斐以“人文遗迹生态保护补偿法典化的主体重塑与请求权构造”为题发言,从法教义学视角,围绕人文遗迹的法律定位、补偿困境、主体重塑与请求权构造四个维度,系统阐述人文遗迹保护补偿的制度逻辑与规范建构。

贵州绥阳双河洞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处资深专家况光显以“洞穴资源立法保护与疑难问题探讨”为题发言,他围绕洞穴资源价值认知、洞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和现实困境进行系统分享,提出加快制定全国性专项立法、建立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权责分工等六点建议。

在与谈环节,清华大学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执行主任李金惠提出资源环境法律体系需深度融合,需通过生态价值核算、绿色金融等手段调动社会资本与产业力量,实现经济与环保双赢。贵州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秘书长白玉莲从社会组织的视角出发,指出学会将联动司法执法、法学研究及技术力量,围绕生态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修复成效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与案例复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委员会常务委员申星从环境保护产业实践者角度出发,指出产业宣教缺乏专业权威渠道、政策法律制定时效滞后等问题,并以再生资源行业反向开票制度为例,说明政策从调研到实施长达七八年的滞后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不确定性和合规风险。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胡泽弘指出贵州作为岩溶资源富集的省份有必要推动溶洞保护专项立法,同时强调聚焦本省特有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小切口”精准立法。




第二阶段由贵州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贵州省法学会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文永辉主持。

贵州大学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江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新污染物风险防控——水中新污染物治理的挑战及对策”为题发言,从《生态环境法典》首次纳入新污染物的制度突破出发,阐述水环境新污染物风险防控的现状与思考,提出从顶层设计强化新污染物全过程管控、建立跨介质协同防控技术体系等对策建议。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悦爽、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唐雨雨以“法典时代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规范转化机制”为题发言,从生态单元识别、实质履职审查、科学证明规则及修复验收闭环四个维度,探讨生态环境法典原则性规定如何转化为公益诉讼个案可适用标准。

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一丁以“BBNJ 协定获取和惠益分享规范履约与因应:建构主义、国际法与国别法三重论证”为题发言,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跨学科视角,以建构主义理论审视BBNJ协定的协商治理逻辑,指出中国在遗传资源治理中已由提供者转变为兼具获取者的双重身份,解读法典第七百三十八条的涉外意涵,并倡导从涉外法治维度系统研究法典涉外条款的新方向。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副教授王晶、硕士研究生赵梓涵以“技术中立原则在生态环境数据治理中的适用边界与制度回应”为题发言,她指出技术中立原则从网络法领域迁移至环境法后,功能中立、责任中立与价值中立三个层面均遭遇抵抗,中国的制度回应应注重类型化适用边界与规制强度分层,以及以“可归责性”与“控制力”重构责任。

中国应急管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春蕾以“人工智能赋能:《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生态环境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司法保障”为题,指出传统框架无法承载生态危机与AI技术的全新挑战,立法需兼具现实保护与前瞻性,应引入系统性治理思维、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引入AI技术提升环境监测效能、推动跨领域协同。

在与谈环节,贵州警官学院副教授王喜认为,诸位专家从宏观与微观、国内与国际、理论与实务等多个维度呈现最新研究成果,并提出应强化跨领域协同落地,统筹推进国际规则本土化与试点先行的创新观点。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郭昌荣指出,新污染物治理离不开科学技术对法律适用的支撑,法典推动企业环境责任向全生命周期合规转变,生态单元如何界定、专业证据如何审查,直接关系司法裁判的结果。贵州理工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方宏萍指出,法典回应固废治理难题,提供顶层制度设计,但要实现“来源清楚、去向可查、利用规范、处置安全、责任可追”的目标,仍需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协同支撑。



分论坛二:《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实务问题与经验分享
第一阶段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宁主持。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苟泰强以“法典化背景下生态环境司法的实践和展望”为题发言,系统阐释贵州法院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举措与工作思路,提出多措并举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助力美丽贵州建设。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瑛娟以“从个案裁判到机制创新——检察公益诉讼之遵义实践”为题发言,梳理遵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从个案探索到规则确立、再到融入国家立法的演进脉络,介绍公益诉讼司法确认、刑事附带生态损害赔偿诉讼等机制创新,结合系列典型案例阐释资金监管、生态修复、替代性修复等方面的裁判规则探索,展现了基层司法的创新活力。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明学以“司法蓝丝绒,守护地球绿宝石——荔波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创新实践与经验分享”为题发言,介绍了荔波法院于2024年创立的司法“蓝丝绒”品牌,确立环资审判分级、分类、全生命周期保护三项原则,表示将持续深化品牌建设,将生态保护蓝图绘到底。

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警长任家乐以“《生态环境法典》下公安机关处置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类警情的困境与完善路径——以西安为例”为题发言,介绍西安市目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处置现状,提出明确管辖判定、明晰法律概念与标准、配备便携式监测仪、构建系统协同机制、提升公众意识等完善路径。

广东知恒(龙岗)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李军强以“法典时代企业生态环境合规的困境与重构”为题发言,介绍事务所正在打造的“小绿”智能助手等数字化工具,通过企业画像与个性化排查清单实现合规管理智能化,并强调生态环境保护需政府、企业、司法及专业机构多方协同。

在与谈环节,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董正爱高度评价贵州在环境司法领域的先行先试和创新机制,指出实践的丰富探索为全国提供了宝贵样本。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熊超指出,贵州法院在环境司法专门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建议进一步研究裁判规则,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并应关注法典第三条适用范围的规定,重视跨境环境损害案件这一极具研究价值的“金矿”。西南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波提出,应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细分为修复资金、价值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在法典与单行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第二阶段由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贵州省法学会绿色发展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郑世红主持。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吴美岭以“《生态环境法典》时代黔南法院生态环境法治的优化更新路径研究”为题发言,介绍黔南法院以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核心、依托五个基层环保法庭及多个审判工作站,构建“1+5+N”生态司法保护体系,全面实行“三审合一”,并提出统一裁判标准、规范生态修复执行、深化司法行政联动等优化路径。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罗光黔以“《生态环境法典》光污染部分条文理解与适用”为题发言,指出《生态环境法典》使光污染成为独立规制领域,司法认定可确立“标准优先+社会容忍度”的多元事实认定体系,严格审查行政部门法定职责以破解公益诉讼被告确定难题,强化预防性诉讼的源头治理功能,并以替代性整改平衡环保与执行可行性。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吴章义以“践行‘两山’理念,创新环资审判——雷公山法庭生态司法保护‘雷公山经验’分享”为题发言,重点介绍雷山法院在保护古寨、古树、古水、古源及古韵方面的创新实践,包括发出全国首份“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在全省率先引入“认购碳汇”替代传统的“补植复绿”、发出全国首份“古树救治令”等创新做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秀梅以“检察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创新与路径展望”为题发言,指出《生态环境法典》总则首次明确“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并于第三十二条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闵行区检察院以快速检测、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检察工作,已开展碳汇交易实践,办理涉“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入侵物种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

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匡双礼以“律师从事可持续信息(含ESG)的法律鉴证”为题发言,认为可持续信息鉴证的核心目的并非由律师代写报告,而是通过第三方介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未来一流律师事务所的价值不仅在于解决争议,更在于为市场提供可信的事实、可信的披露及可信的治理。

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邵卫国以“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处置的违法性认定”为题发言。他以山东省某发电企业将60多万吨粉煤灰委托给中间商引发非法处置为例,建议产废单位必须进行实质审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受托方反馈处置信息,形成管理闭环。

在与谈环节,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落志筠指出,鲜活的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研究最深厚的土壤和最强劲的驱动力,通过实务与理论的交汇互促,激发光污染认定、碳交易司法适用等新的理论命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碳中和研究院院长汤鹏逐一回应各发言人,认为法典生效后碳排放等新型案件将大量涌现,肯定朴素标准判断光污染、跨区域碳汇补偿、科技赋能检察等探索,并就律师服务边界、企业固废合规治理提出建议。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主任黄成德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章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但却因缺乏举报人保护机制,效果不彰,呼吁立法应予明确并强化保护。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讲师袁明强调,司法实践应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兼顾法条逻辑与适用实效,司法者需在合法性基础上以合理性裁量实现个案正义,同时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专业化建设及ESG本土化建构。




分论坛三:《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理论诠释与实践拓展
第一阶段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阳露昭主持。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绍均以“‘双法源’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顺位”为题发言,聚焦法典与单行法适用顺位这一基础性问题,提出“双法定位”思路:明确生态环境法典兼具“基本法律”与“基础性法律”双重地位,构建“法典直接适用—准用单行法—委任立法补充”的三阶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清晰指引。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轶以“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逻辑——以确权、权能与责任再平衡为视角”为题发言,指出当前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在前端确权、中端权能运行、末端追责环节存在三重错位,主张构建“确权—规划—权能—市场—责任”框架,通过建立动态确权机制、弹性权利束体系及闭环追责链条,消除权属碎片化,赋能要素市场化配置。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庭长、望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石鑫以“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探析”为题发言,结合主审的全国首例碳排放配额未清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就司法如何回应碳配额清缴义务履行困境分享实务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范东娜以“《生态环境法典》视域下‘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的实现困境与法治因应”为题发言,围绕市场化补偿路径,系统分析在西部地区面临的制度困境,并提出法治回应路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寅智以《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概念的规范内涵》为题发言,以《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为中心,立足解释论,从法典表达、功能定位、规范性质、适用边界四个方面界定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范内涵。

在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李亚菲指出,唐绍均教授敏锐捕捉“双法源”适用冲突这一真问题,“双重定位论”兼具理论深度与制度可行性;叶轶副教授创新运用全链条分析框架与权利束理论,提出的“三分三合”重构方案直指制度梗阻,两位的发言均体现系统论视野下的学术穿透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章楚加指出,石鑫庭长在主审全国首例碳排放配额未清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精准抓住不履行清缴义务行为的可诉性、违法性认定及法律责任追究三个核心问题,为理论研究提供良好的实践样本。贵州润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蔡可青对范东娜博士的报告表示认同,生态补偿应形成以国家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带动、产业驱动有机结合的体系,让保护者从生态服务供给中获得对价收益。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刘明全对唐寅智博士的报告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其对《生态环境法典》中修复概念的规范梳理扎实细致,特别是将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进行四个维度的比较,呈现全新的分析视角,展现深厚的规范分析功底。




第二阶段由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杜辉主持。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日宏以“法典时代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实施进路”为题发言,围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问题,剖析要素、区域、活动三类立法交叉并行引发的价值冲突与规范适用困境,主张以环境法整体体系化为指引,构建基础性、核心性与补充性规范的价值层级及空间排序、冲突适用规则,为多法协调提供分析框架与解决方案。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鄢德奎以“论‘室内环境’纳入《生态环境法典》规制的正当性与边界”为题发言,针对司法实践中室内环境是否属于环境法“环境”的分歧,主张以“公共性”取代“封闭性”作为判断标准,基于宪法要求、法典立法目的及环境利益的公共物属性论证其正当性,并区分公共空间与私人专属空间划定规制边界,为法典“生态环境”概念界定提供分析路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生态法)学院讲师孟甜以“《生态环境法典》‘违反法律规定’的规范内涵——以第1073条、第1075条、第1081条为分析对象”为题发言,主张“违反法律规定”应限定为公法中的强制性、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排除倡导性条款和宣示性义务的单独适用,严格区分环境公益与私益保护,防止司法过度介入行政裁量空间。

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吕杨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系统治理的体系逻辑与规范阐释”为题发言,认为法典将“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从政策理念转化为法律原则,在规范构造上形成了空间统合、要素联动、过程贯通的三维框架。

贵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赵鑫以“《生态环境法典》中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注意义务规范的识别与适用”为题发言,基于生态环境风险的公共性、积累性与潜伏性,决定传统注意义务须向环境法展开,从个体损害拓展至公共风险防控,从结果评价前移至过程行为控制。

在与谈环节,贵州省法学会公司法学研究会会长徐永忠从公司法与刑法双重视角作出回应,认为应合理界定委托处置连带责任等商事责任边界,企业应构建全流程合规体系,期待司法解释细化免责情形,平衡管控与经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提出,室内环境问题应以空间承载的利益属性替代物理封闭性作为判断标准,但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义务与工厂车间特殊性的法理依据有待进一步厘清。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宋天骐从基础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三个维度作出回应,在基础概念层面,鄢德奎教授关于“环境”内涵的界定与赵鑫关于注意义务的识别为法典适用提供法理依据。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银红认为,基于法典体系化与西部特殊性的关系,法官若仅依原则裁判西部复杂环境案件,可能陷入原则套原则的裁判空心化困境。




分论坛四:《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系统协同与机制创新
第一阶段由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赵翔主持。

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德胜以“论流域保护的协同立法和共同立法”为题发言,系统考察流域保护中协同立法与共同立法的政策演进、实践样态与制度困境,提出理论深化、机制健全、弥补后续缺陷三位一体的制度完善路径,主张以流域空间整体性理念统摄立法,推动流域协同与共同立法成为突破传统区划分割治理模式的关键路径。

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魏红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背景下对环境犯罪行政从属性的反思与调适——以环境领域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认定为切入”为题发言,认为当前司法实践已从形式化的行政资质认定转向以报告实际用途与履职属性为核心的实质职责标准,应从绝对的行政从属性转向缓和的违法相对性,将主体要件定位为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构建资质与职责相结合的双层判断标准。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敏贞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下转型金融的公私法衔接机制研究”为题发言,提出应在生态安全与金融稳定之外引入“公正转型”的价值评判,推动转型标准从软法走向法定化,构建“差额确权”规则与国家补偿基金、转型金融保险产品双层风险分担机制,并以比例原则修正契约严守义务。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王康以“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碳排放交易以及企业环境责任”为题发言,认为绿色金融市场通过信贷投放与绿色投资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提供资金支撑,碳交易市场通过价格机制倒逼企业强化减排责任,而企业环境责任的切实履行则构成绿色金融与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的主体基础,三者协同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促进功能。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吕金鑫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规范展开”为题发言,认为法典已完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从政治理念到法律体系的转化,未来研究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与实施论。

在与谈环节,广西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党委书记黄中显指出,胡德胜教授对“协同立法”与“共同立法”的精准区分深刻揭示流域治理中理论逻辑与实践操作的难题,立法协调与立法后评估比具体条文设计更为关键;魏红教授、邓敏贞副教授等人的研究均体现“以小见大”的方法论价值。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善斌指出,法典中多达八十三处提及“流域”,凸显流域治理的枢纽地位,但地方配套立法仍存在缺位,执法环节的信息共享通道亦未完全打通等难题。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杜健勋指出,法典同时容纳环境侵权责任与公益诉讼,兼容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乃至与刑法的衔接条款,公法与私法的传统界限正趋于模糊,既有的规范体系、制度工具乃至法学范畴本身均在发生革新。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郝少英指出,如何将行政不法的认定精准纳入罪刑法定的框架是个难点,绿色金融与绿色产品的认定标准缺失构成制度深化的关键瓶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若缺乏有效界定恐面临泛化风险,最终有赖于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实质性补充。




第二阶段由昆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满昌主持。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奇伟以“法典视阈下的环境行政确认行为——以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为例”为题发言,在法典视阈下探讨环境行政确认行为的制度逻辑与优化路径,提出应在调整认定办法适用情形的基础上健全认定要件及责任分配规则,完善潜在责任人搜索规定并制定配套技术导则。

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副教授刘明全、硕士研究生赵明华以“论《生态环境法典》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司法路径”为题发言,系统探讨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司法路径的转型与重构,指出法典要求对流域进行“上下游贯通一体”的治理,提出“三阶递进式”司法适用框架。

重庆大学法学院詹诗渊副教授、研究生李可以“绿色保险的制度勾连、规范体系与功能实现”为题发言,主张绿色保险是连接生态环境责任、金融监管与破产清偿的制度枢纽,应从政策分类走向以公共性强弱为标准的法律分类,实现差异化法律后果以防止强制行为泛化。

昆明冶金职业大学副教授邱成以“云南省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分析”为题发言,以云南省为样本考察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历程、问题与完善路径,提出应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明确为立法目的,围绕国家条例修订方向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

山东工商学院讲师李俊以“论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与功能”为题发言,聚焦乡村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主体困境,从《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三部法律中提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产出者受托人”的规范基础,构建代理受偿、资产经营与收益分配的三元功能体系。

在与谈环节,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乔刚认为,李奇伟教授聚焦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这一前置程序,理清行政认定的规范边界;赵明华立足司法裁判视角,为流域修复提供三阶递进方案;邱成副教授系统梳理云南保护区法规体系,提供了西部样本;李俊讲师界定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元功能,打通法典基层治理的落脚点。他进一步指出,法典已从编纂阶段迈入实施阶段,未来研究需持续打通央地、区域、乡村与公私机制之间的多重协同,真正实现从良法到善治的跨越。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唐海清认为各项研究紧扣法典实施中的具体议题,思路清晰且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较好融合,尤其肯定李俊讲师在民法典与生态环境法典之间所作的穿透性分析。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毕健从法律实务落地视角指出,各项研究普遍存在分析透彻但未将解决方案精确对应到应由何种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定的不足,呼吁学界关注自然资源法典的制定。兰州工商学院副教授李毅重点关注制度衔接与司法落地中的具体难题,就替代性修复方式内部序列、认购碳汇“核证”环节普遍缺位等问题提出了审慎思考。




本次论坛在思想碰撞与智慧交融的热烈氛围中圆满落幕。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从多维视角贡献富有建设性的学术见解与制度方案,为推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智力支撑。
编辑|路 程
校审|王新尧
一审|金 鑫
二审|张亚军
三审|石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