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资格年审办法
2022-06-01 | 浏览量:235
根据贵州大学研究生院《关于开展2022年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和贵州大学的有关规定,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招生资格年审制。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年审办法。
一、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恪守学术道德和教师职业伦理,遵守贵州大学及法学院有关教师、导师的规定。
(二)具备法学院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通过本年度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年审的教师,视为符合本年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含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校聘副教授),且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以上发表法学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
2.近三年内出版法学专著或主编教材1部及以上;
3.近三年内主持研究到账经费在0.5万以上的法学相关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4.近三年内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1项(一等奖不计排名,二等奖前五名,三等奖前三名),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前三名)、或二等奖排名第一。
5.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实际从事有关法律实务工作8年以上(需提供相关执业证书及相关执业机构开具的8年工作业绩证明)。
二、工作程序
(一)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根据学校要求和法学院的安排,每年发布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及启动申报通知。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准备支撑材料,并提交至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三)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至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条件、是否通过年审表决,表决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和研究生科汇总上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说明
(一)申请人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导师岗位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
(二)在教育行政部门或校研究生院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中出现“不合格”论文的,暂停其下一年度招生。
(三)符合校发【贵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结果使用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导师,暂停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四)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经贵州大学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存在师德问题的申请人不得通过年审。
(五)未尽事宜,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