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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六期:探讨“婚内赠与财产案”
2022-05-06 | 浏览量:360
4月26日晚七点,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八期——“婚内赠与财产案”,在贵州大学法学院四楼智慧教室举行。活动由贵州大学法硕中心主办,法律硕士联合会学术部承办,采用线上线下讨论的形式开展,同时邀请到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万莉律师线上对同学进行指导。
基本案情:1968年12月王某下乡期间,王某和李某相识,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但因一次意外导致李某无法生育,迫于现实困境和父母压力,王某选择了离婚。2010年12月,王某与宋某再婚,二人感情融洽。2020年1月,王某不幸离世,妻子宋某在清理他的遗物时,发现了王某曾在2016年至2019年三年间,多次转账给李某,最大的一笔有160万,总共转账345.5万。
本次活动一共分为四支队伍,根据抽签决定的顺序,各组代表依次进行10分钟以内的PPT演讲,由受邀老师进行点评,就学生发言内容进行评分。最终得分最多的一组同学将会被评为“思辩之星”。
活动开始后,首先由各个小组按照抽签顺序依次展示本小组观点,各小组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列举证据清单、总结争议焦点、进行理论延申几个方面进行展示,并就以上观点与各小组成员展开讨论。第一组同学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被告接受赠与理由并无不当,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断夫妻赠与行为效力方面,原则 、规则或者制度的适用有一定的顺序。婚姻家庭编优先于物权编的适用、婚姻家庭编的适用受制于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第二小组则认为本案中王某转账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还有待考虑。第三小组认为赠与是一种基于道德性质的给付和补偿,且转账钱款来源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赠与行为并未损害宋某的合法权益,支持拒绝返还受赠钱款。第四小组认为,如果一方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了处置,其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依法应予撤销,被告应将受赠的原告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予以返还。
在小组讨论环节。各小组对案例中处分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财产,夫妻财产份额的确定,法律适用位阶,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条件,以及证据证明力、证明标准等问题等进行激烈的辩论。
最后由陈万莉老师对各组观点进行总结,陈老师首先对第二组的文档制作提出了表扬。陈老师表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日常家事以及一般管理范围内,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可以由夫妻一方单独行使,有利于家庭事务的高效处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屡见不鲜,在进行裁判时法官必须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中,在确定处分行为的性质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时,均有所体现。经过老师和大众评审的讨论和评选,第四组获得了团队一等奖、第一组获得了团队二等奖、第二组获得了团队三等奖,张辉、赵波、石鑫鉴、周玉琪同学获得了“思辨之星”的称号。
文/付道鑫
图/颜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