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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开展第七期“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
2021-12-16 | 浏览量:479
为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思维思考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增强学生运用法律分析案件的能力。12月10日晚七点,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七期——“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在贵州大学法学院四楼智慧教室举行。活动由贵州大学法硕中心主办,法律硕士联合会学术部承办,同时邀请第十二届贵州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社会与法治委员会副主任、贵州大学硕士生导师游小兰担任指导老师。
(活动现场)
“暗刷流量合同无效案”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了一起“暗刷流量”案,本案中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某寻求“暗刷的流量资源”,许某分三次向常某某支付服务费共计一万余元。常某某认为许某还应向常某某支付流量服务费30743元。许某以流量掺假、常某某提供的网络暗刷服务本身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主张常某某无权要求支付对价。常某某将许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许某支付服务费及利息。诉讼中,许某主张自己与常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和原告。
本次活动一共四支队伍,根据抽签决定的顺序,各组代表依次进行PPT演讲,由受邀老师就学生发言内容进行评分和点评,评分标准分为“视角新颖”、“法律思维”、“语言表达”、“团队合作”四项。然后根据总分排名评出前三名小组奖和四名个人“思辩之星”奖。此外,本次活动另有100名同学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参与活动。
(图为小组代表进行PPT演讲)
研讨会分为四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观点展示,由各组代表分别对案情、争议焦点、法院判决以及本组对案件的思考进行PPT演讲。其中,第一组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都适格,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亮点,该组同学认为,法院判决援用的法条不合适,因为本案当事人不符合该法条规定的恶意串通。第二组认为原告、被告适格,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合理,认同许某和常某某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所得法院可以收缴。并建议通过完善立法、强加执法、培养守法意识来遏制互联网刷单行为。第三组认为原告、被告适格,并从合同无效以及法院没收当事人违法获利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本组的思考。第四组也认为原告、被告适格,并分析了居间合同的适用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157条认为本合同无效,法院的判决合理,有利于打击此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诚信商业行为。
(图为第一组同学就问题的回应)
第二个环节是互动辩论环节,此环节和演讲环节交差进行。其它小组成员针对各小组代表的发言而提问,由演讲小组成员进行解答。本环节中,同学们就恶意串通在刑法和民法中的认定标准、本案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居间合同的认定、法院是否应当收缴常某某与徐某某的非法获利进行了激烈地讨论。
(游老师对各组的点评)
第三个环节是指导老师的总结评价。研讨会末,游小兰一方面分别对四个小组的表现进行评价,赞扬了同学们对最高法指导案例的质疑精神;另一方面通过分享自己在实务中处理案件的思路,指出了同学们在案件分析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个环节是评分颁奖环节。综合评比各小组及个人得分情况后,最终第一小组因表现突出拔得头筹,同时,王帆、蒲仕刚、刘亚新和朱寒四位同学获得本次“思辨之星”奖,游小兰为获奖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并与之合影留念。
(获得一等奖的小组)
通过本期研讨会,同学们在激烈地讨论中对互联网刷单行为的定性有了更全面地思考。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其调整的对象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互联网犯罪是如今社会犯罪的新热点,相关法律仍在健全中。积极开展此类研讨活动,有利于学生关注时事,将自身的规划与时代接轨,争作符合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求的法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