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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线上线下混合式“刑法总论”课程建设 暨《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认定规则》实务讲座圆满召开

2021-05-10 | 浏览量:1155

  一位是长期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有着丰富刑事司法实践经验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史炜灿,一位是长期活跃在法学学研教工作前线,拥有较深法学基础理论积淀的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波。2021年5月9日,二位当代青年才俊作为主讲嘉宾,在依山傍水的贵州大学南校区为莘莘学子带来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


(图左为省高院一级法官史炜灿&图右为法学院副教授曹波)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贵州大学法学院刑法总论课程建设始终围绕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学习成果为导向,学习效果为标准”的教学理念,始终把学生学习效果作为检验教学效果的标尺,始终把培育学生的刑法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作为教学模式改革的“抓手”,始终根据刑事法治实践对新型刑法人才的客观需要,着力提升学生的刑法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

  本次实务讲座共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由曹老师为同学们介绍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观点;第二个环节由史法官主讲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认定规则;讲座的最后互动环节将主场交给在座青年学子。在理论与实践的交错与碰撞之下,长期处于学校氛围的同学对理论观点在实践中的运行现状与规则以及二者之间潜在的紧张关系进行了深刻地揣摩与比较,受益颇丰。

环节一:理论角度出发谈犯罪主观方面

  讲座伊始,曹老师抛出“要不要主观罪过”的问题,引导同学们进行首轮头脑风暴。通过举例阐述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内涵界定、适用特定范围及其立法理由,曹老师指出我国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以行为人具有罪过作为对其进行谴责的必要条件,我国刑法否弃严格责任的关键理据在于“对无罪过的行为人施以刑罚,刑罚的适用是无效的”。面对复杂的罪过形式,曹老师删繁就简,采取图文结合的形式生动形象地引导同学们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方面对罪过形式进行类型化展开。

 (与会同学积极参与曹老师讲座答问)

环节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践是理论之母,理论乃实践之源。在阵阵掌声中,史法官从曹老师手中接过此次讲座的话筒。史法官结合审判实践以及指导下级法院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整理的九个案件交流了关于犯罪主观方面司法认定的宝贵实务心得,从司法实践中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现状及作用、认定的方法规则以及具体步骤,为同学们呈现一节别开生面的法学课堂。

 (与会同学认真聆听史法官授课)

  讲座涉及的九个案例类型丰富,既囊括故意杀人、强奸、盗窃等传统犯罪,也不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伴随社会生活变迁逐渐衍生的经济犯罪与网络犯罪。曹老师对此给予高度认可,强调从抽象视角认定是否存在罪过远远不够,须要以具体罪名和具体案件的结合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理论和司法认定的切入点。

  史法官通过生动而鲜活的案件指出,正确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唯主观论当然不可取,但不能因此抹杀其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与明确量刑档次问题的重要价值。他结合审判经验提出司法实践认定主观方面的五个具体步骤:寻找优势证据---在优势证据中确定核心证据---确定核心证据的证明内容---以核心证据证明的内容为中心,发散寻找其他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巧用经验法则加以验证。诚如曹老师所言,贯穿史法官整场交流始终的既有实践与理念的紧密联系,也有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这五个步骤既适用于认定犯罪主观方面,同时也适用于客观事实的认定。

(同学踊跃参与讲座讨论)

环节三:主讲人与与会同学互动交流环节

  由于时间限制,讲座最后随机邀请到三位同学向史法官提出自己的疑惑。

  提问一:司法实践如何处理司法裁判与舆情关系

  史法官表示,舆情作用有好有坏的观念,二者是危与机的辩证统一;对于正面舆情要积极引导,对于负面舆情要积极消除。在一起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网络汹涌的负面舆情危机被巧妙地转化为整合司法资源力量,推动案件快速处理的机遇,并取得舆情对公、检、法等部门案件办理的认可和支持。不可否认,在部分案件中,舆情站在了司法审判的对立面。对此,相关部门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兼顾进行阐释和说明,从而转危为机、化险为安。

  提问二:司法实践如何处理法官与辩护人之间的关系

  处于不同的角度,法官与辩护人存在不同的思维习惯与法治追求,这二者之间似乎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与碰撞。史法官认为,应当始终坚持“君子和而不同”的理念。法官需要尊重作为法律共同体一员的辩护律师,尊重他们为法治作出的卓越贡献,但这并非意味着丧失原则,一味妥协忍让,甚至出现法官与辩护人私相授受、相互“勾兑”等有损国家法律尊严与权威的不法行径,而要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判权与辩护权。对于不依法行权的辩护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予以相应惩戒,维护司法权威。

  提问三:史法官有过(犯罪人)报复陷害的经历吗?

  史法官带着无奈却又风轻云淡的口吻说道,“有(过这种经历)!”令同学们忍俊不禁。史法官结合自己的两次切身经历,生动而形象地展示了法官履职过程中可能面临或者遭遇的威胁和危险。他强调,法院是解决社会不可调和矛盾的最后拍板环节,法官极有可能成为不法分子的报复对象,但尽管如此,我们坚信,邪不压正,一切凶险的违法犯罪分子都是纸老虎。

 (互动环节学生提问)

  在将近三个小时的交流过程中,这种实践与理论高度结合的讲座受到师生的热烈欢迎。最后与会师生以热烈的掌声对学院、曹老师与史法官表示由衷的感谢。



                                      图/李沁尧、肖艳林

                                          文/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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