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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五期:探讨“重庆高空坠物第一案”
2021-04-30 | 浏览量:610
2021年4月22日早上9点,贵州大学法学院“以案说法”专题研讨会第五期:探讨“重庆高空坠物第一案”在法学院422智慧教室如期举行。此次活动的评委是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樊朝彬副教授。
(准备环节)
重庆高空坠物第一案”基本案情:2000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郝某步行回家,在距家200米远的小区楼下跟熟人聊天。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来的3斤重的烟灰缸砸成重伤,经医生鉴定为八级伤残。但烟灰缸上的指纹遭到破坏,无法识别且又排除了人为故意伤害的可能,无法查明扔烟灰缸的真凶。事发楼房共有数百家住户,受害人郝某决定将可能给其造成伤害的附近住户全部告上法院。2001年8月10日,郝某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医疗费等33万余元。
本案发生后在法学圈引起激烈讨论,焦点主要围绕: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新法与旧法的衔接以及对法条的解读与适用等问题。讨论此类典型案例,有利于同学们活跃思维,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本次活动一共分为四支队伍,根据抽签决定的顺序,各组代表依次进行10分钟以内的PPT演讲,由受邀老师进行点评,就学生发言内容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分为“视角新颖”、“法律思维”、“语言表达”、“团队合作”四项,每项总分值为25分,总分为100分。得分最多的同学将会被评为“思辩之星”。
(准备环节)
研讨会开始后,四组同学分别就“重庆高空坠物第一案”进行了观点阐述以及激烈辩论。第一组同学提出:本案将从法条的适用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法院混淆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该法条不正确,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建议从三个方面对被侵权人给予救济:第一,相关部门的介入—提供技术支持;第二,新型基金、保险模式的建立;第三,国家救助制度的完善。第二组同学提出:赞成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根据《民法典》第1254 条规定应由可能加害人共同分担和经医生出具的鉴定报告,确定郝某为八级伤残,应该根据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计算伤残赔偿金两方面得出:郝某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损失能得到支持。着重深耕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并从分担合理性以及立法正当性两方面加以论证。同时也提出了借鉴域外高空抛物治理模式来规制国内高空抛物的事件。
(演讲环节)
第三组同学提出:赞成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该组成员从关于高空抛物法条的变迁来看,我国法律针对高空抛物事件也是一直在强化由可能加害人共同担责的合理性,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升华,使责任的承担更加符合了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体现了我国司法中所贯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并对反对方提出了以下论证:第一,担责人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漫无边际随意找人担责;第二,有最终的救济追偿手段;第三,增加了两类主体的法定义务,分担了可能加害人的义务;第四,让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是一种利益权衡。第四组同学提出:本案从责任分担合理性和立法正当性两方面进行分析。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对被侵权人 进行补偿,这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救济受害人,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做好利益衡量保护,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与私 人合法权益。在立法的正当性上,立法的原意是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惩治侵权行为人,合理分散损失,发现真正的侵权人等,但是最终却发生立法原意与实际效果的异化导致侵权人滋生的侥幸心理,道德与法律的出现落差,最终造成的不良的社会风气。
(辩论环节)
演讲环节结束后,本次评委樊朝彬老师对研讨会进行了点评与总结,让同学们获益匪浅。樊朝彬老师指出:同学们要明确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条件,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明确其基本功能,对该法要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并鼓励同学们学会独立思考,思辨能力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一种能力,鼓励同学们要敢于表达。
此外,樊朝彬老师也对本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以案说法”的活动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有利于同学们活跃法律思维,夯实法律基础。这样的活动值得推广。但是同学们须注意,对于一个案件的分析,应当从制度构建、理论发展、案件后的背景等多个方面发散思维,深度挖掘与案件有关的各方面内容。
(点评环节)
在本期研讨会中,以法律(非法学)的崔秋欣同学为代表的第一组同学因其突出的表现而最终拔得头筹,樊朝彬老师为获奖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以及奖品,并与同学们合影留念。
(颁奖环节)
法学是一门与现实结合得非常紧密的学科,在日常学习中一定要结合社会现实。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高空抛物从立法层面转向司法层面,高空抛物由法律加以规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法学生应实时掌握立法司法新动态,结合社会热点案例,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图/刘 归
文/曾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