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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法律文化研究 ---以情理法研究为例

2017-11-03 | 浏览量:153

 

  2017年10月31日,中国法律史学会执行会长、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霍存福先生来我院讲学,讲座题为《我的法律文化研究---以情理法研究为例》,由法学院副院长宁立标老师主持。

 

 

  霍存福先生介绍了情理法的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发现“情理法”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阶段是由先生的一篇长文《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展开纵向讨论。从“情”出发,“情”发轫于断狱,介绍儒家系统内较早提出的“客观情”和“主观情”。之后对于情理法的关系,先生通过考察历史,大体概括为:情理是法律的内容,情理是法律的基础。同时引用沈家本“不能舍情理而别于法”的议论,中西法不能抛开情理。关于情理法的命运,可追溯到清末的法理派和礼教派,情理法从那时开始分裂,一部分关于人伦,另一部分关于技术,最后随着中华法系的解体,情理法的联系逐渐消逝;第三阶段是谢觉哉的情理法观,即“合情合理,即是好法”、“合乎情的未必合理,合乎理的定合乎情,不合乎理的情,由于有所蔽。理是经过了洗炼的情”,先生通过分析认为“情”是小情,“理”是大情,大情是小情的进一步升华。在此基础上,先生强调“法律是本乎人情的”,合乎人情的即是法,应是尊重,且可采纳到正规法上来;第四个阶段又回到沈家本,先生提取沈家本沿袭明清律学关于情理法的观点,提出法是法律规定一般性的法,情是灵活性的例外规定。

 

 

  同时,先生又提出樊增祥“法律不外乎情理”的观点。最后,先生以其作品中对情理法的结论,得出情理是法律的一种构造方式,情理是一种法律思维方式,情理是一种法律的适用方式。情理法是中国的法哲学思维,是在儒家思想这样一个大统治背景下产生的法哲学问题。与此作对照,先生又提出道家支配下的昙花一现的法哲学观“用法恒得法外意”,认为其中的“法外意”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在玄学语境内即是“道之意”。

 

 

  最后,主持人宁立标老师总结,整个讲座不仅传达了霍先生自己的情理法观点和思想,对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命运以及沈家本、谢觉哉、陈顾远、谢安等关于情理法问题的观点作了深入分析。先生的讲座不仅是一种思想的传播,更多的是研究方法的传递,比如在法律史研究中对归纳方法的运用,同时强调要保持对学术的敬畏态度,带着问题反复研究思考。最后宁立标老师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衷心地感谢霍先生给大家知识上的分享和方法的传输,希望先生有机会能再次来贵州大学法学院指导我们。

 

 

                                                                                                                                                                                  14级本科生张佩佩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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