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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庭 8211;5.31花溪法院旁听
2012-06-07 | 浏览量:29
2012年5月31日下午两点,贵州大学法学院王玲副教授带领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39名同学来到花溪区人民法院开展“每月一庭”活动。此次庭审关注的是一起“劳务纠纷案件”。 案情简述:吴某受胡某雇请,为陈某家安装防盗窗,在吴某与胡某作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吴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医疗救治和处理丧葬费用陈某已近支付给吴家5万元。现就进一步赔偿事宜请求法院做出判决。 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后,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就主要法律事实的观点和举证情况:原告代理人提出协议书等证据证明吴某只是受胡某的介绍,实际受雇于陈某,与陈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合同中的劳务关系。并提出吴长发的房租契约、居委会证明、接生证等证据证明吴长发实际在城镇生活应该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 第一被告陈某的代理人举出胡某的门市招牌、收条、协议书等证明被代理人与胡某订立是承揽合同,与吴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当然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中对雇员安全和工作条件的保障责任。并提出监控录像用以证明是出于原告方自身原因导致出现意外,作为定作方的陈某并无过失。 随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是雇佣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原告方认为双方是雇佣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协议书中的“雇请”一词,认为吴实际直接受雇于陈某。认为该参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原因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被告方认为双方是承揽同中的第三人与定做人的劳务关系,认为不服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询问,原告方愿意调解但被告方不愿意调解,故决定休庭择期审判。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独任审判的审判长是09级法硕的师姐王洁,她对审判节奏的把握和法庭秩序的掌控均体现了其优良的职业素养,作为一名法硕学子我们深受鼓舞。休庭后同学们和王玲老师与师姐亲切合影,本次活动顺利结束。
稿 /法硕联合会 崔镱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