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以小见大 细谈我国债法的发展——记专家报告《我国债法的体系构成》
2013-04-25 | 浏览量:110
2013年4月20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刘家安教授在贵州大学模拟法庭开展了一场关于“我国债法体系构成”的专家报告,与会者有来自各大高校的法学教授,国家高等教育出版社负责人以及贵州
大学法学院的同学们。此次专家报告会由高等教育出版社主办,贵州大学法学院承办,目的是通过这类专家报告会探索高校法学学科的进步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同学们的学习开拓眼界。 报告会伊始,刘家安
教授为大家讲解了一下我国民法学的发展,他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说明,民法与法学教育活动密切相关,在他从教17年的时间当中,民法的学科改革一直在进行,大学内关于民法的必修课也逐渐延长至三个学
期,但即便是这样,也依然无法涵盖民法的所有内容。由此可见,民法所涉及的内容之广,超越其他法学课程,它不仅仅包含物权、合同、婚姻继承关系,更包括了我们生活中的各种债权关系,民法学的基础学
科地位不言而喻。既然民法学科如此重要,各大高校就会思考如何来构建民法的精品课程,其中提到最多的就是讨论“债法是否应当单列为一门学科”,以及“怎样编写债法教科书”等问题。市面上充斥着较多
的民法类图书,有教科书,有专著,涉及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都很多,但是唯独缺少关于债法的书籍,这完全不能满足当前法学教育的需要。怎样将各类法学书籍中涉及债法的内容集合成册,构建系统完善的
教科书就成了当务之急,这也就是今天这个报告会的主旨所在。 刘教授从法学的严谨角度出发,来分析说明债法体系的构建不可或缺。他首先提出“从一般私法的属性看《民法典》是否需要债法?”这个问题,
并展开分析。民法作为当然的私法,得到学界的肯定,但是在生活中民法应当如何回应“倾向性保护”呢,比如“买卖不破租赁”,民法对承租人提供优先的保护,这样的“倾向性保护”是不是会影响民法典的
编纂,由此引申出了法律政策对于民法的影响。私法自治虽然得到学界的认可,但是私法并不能当然的自治,正如前面提到的“买卖不破租赁”的民法要求,侵权责任法如果倾向于一方,必然会出现不公平的现
象,所以这种平等中涉及不平等的情况就需要债法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由此可见,民法是需要债法的存在的。只有债法存在才会实现民法最终规范日常交易的目的。在私法的规范当中,不免出现强制规范与任
意规范,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强制规范这类规范似乎不应该出现在自治的私法当中,但是它们的存在又是合理的,那正是说明,私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自成一体,不受其他法律影响,另外政策也会切实的
影响民法的编纂。 为了更好的探讨民法学中的债法关系,刘教授通过举例,比较分析国内外的相关规定来说明,大多数民法问题与健全的法律意识和规范相关。在世界民法学界,拾得物必须归还是统一的规定,
但是对于找不到失主的情况,我国跟国际惯例就有着明显的差别,国际惯例是将拾得物配置给拾得人,而我国则是收归国有。对于有人认领的情况,国际设定法定报酬请求权,而我国仅仅是在拾得人实际支出合
理保管费的情况下才得以求偿,对于保管所耽误的时间和工作则不予报偿。除此之外,我国的很多民法判例中,法官会支持失主诉请拾得人赔偿损失的诉求,这明显不利于倡导拾金不昧,这正是立法指导思想偏
颇的表现。民法典是为了给法律人创造出一套精致的私法规则,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要贴标签,如果贴标签容易以偏概全,影响立法倾向。由此,债法体系的构建更应该按照分步走的步
骤,通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结合以往的经验,逐步进行。债法的构建应该确定层级关系,吸收大陆法系的研究成果,越精致越好,这将更有利于法律人的适用,体现出民法润物细无声的作
用。 在报告会的问题交流期间,刘教授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回答,他解释,民法是重视事实质证和举证责任的法学学科,如果能够用事实证明合同的存在,则不需拘泥于是否有书面形式。刘教授还
介绍了一下当前我国对民法的编修情况,他指出,从1999年《合同法》出台开始,2007年《物权法》颁布,随后的2009年《侵权责任法》开始生效,我国的民法一直在稳步持续的发展,虽然2012年的《继承法》
修订计划暂时搁置,但是可以看出国家对于民法还是十分关注的。刘教授同时希望债法体系能够构建成功,并创建出一门针对债法的精品课程,为高校的法学学生提供系统的教学,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