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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关于2011—2012学年度学生学费减免的通知

2011-04-08 | 浏览量:57

法学院各班级(2010-2008级):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实际情况,请各班根据我院孤儿、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退伍军人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开展2011—2012学年度的学费减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孤儿、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孤儿和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2、获得大额资助(3000元及以上)的学生不再进行学费减免;
     3、在2010–2011学年度因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班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再由学院审核然后报学校学费减免领导小组确定减免;
     4、获“西部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5、确定减免的学生,若欠有应交学校费用的必须在两个月内先交清欠款,再进行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欠有应交学校费用两年以上的学生不予进行学费减免;
     6、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按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的,减免全部学费,须将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表交各班资助员处,各资助员再将相关证明交给学院审核;
     请各班接此通知后在2011年4月12日(下周二)前完成班级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学生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后及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学生科,学院学生科将会对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过后发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最终上报学校。
     联系电话:8292790
      特此通知

  学费减免汇总表.xls

                             法学院学生科
                             201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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