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科生工作
贵州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规则
2014-12-19 | 浏览量:126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响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号召,结合我校本科生导师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教师指导相结合。通过因材施教和个性化教育途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则。
一、导师的任职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敬业精神,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2.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本专业及专业方向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熟悉学籍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专业学习指导能力; 3.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受过学校处分或上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者,当年不能选聘为本科生导师。
二、导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对专业知识学习进行辅导和监督。在职业规划、相关资格考试中提供建议。 2.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心理、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健康地发展。 3.实施个性化培养。帮助学生明确目标、职业规划,做到因材施教。对不同职业规划的学生实施不同的培养模式。 4. 重视学生法律思维、法律精神的培养与塑造。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学术交流会,组织法院旁听等活动。此类活动每学期不少于4-5次。 5.理论联系实践。具有司法实务经验的导师应多让学生参与法律实务,为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并在实践中予以指导。 6.导师对每名学生每月当面指导应该在1-2次,每学期当面指导原则上不得低于5次。 7.引导学生读好书,推荐相关专业书籍让学生阅读,并定期检查学生的读书笔记。不定期组织专业读书活动,通过这些方式检查学生读书的效果,然后给出合理的建议与指导。 8.主动接纳学生参加自己的科研项目,鼓励学生申报科研课题,在科研项目开展过程中,进行相关的科研指导。 9.导师应建立导师工作志,制订指导工作计划,指导活动要有记录。定期上交导师工作志到导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 10.指导学生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的写作。 11.帮助并指导完成毕业实习。 12.每学期期末,向导师领导工作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13.每学年召开一次导师制工作大会,导师对这一学年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在导师之间开展经验交流活动。 14.每学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的意见与建议,健全、完善本科导师制的相关制度。
三、 导师的配备与选聘 1.学院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2.导师制分为低年级导师制和高年级导师制两类。具有本科生导师任职资格的专任教师,在聘期内原则上应担任本科生导师,聘期一般为2年。原则上每个导师指导学生的人数最低不少于5人,最多不超过15人。 3.导师由各学院按一定师生比例选聘,各学院根据导师的任职条件提出选聘导师名单,并将导师的简历、研究方向、成果以及 指导学生人数等信息进行公布。学院组织学生、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学生填写《贵州大学本科生选择导师申请表》,学院统筹安排好学生的导师。被选聘的本科生导师,填写《贵州大学本科生导师申请(推荐)表》,由学院本科生导师制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聘任。在本科生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导师不得单方面终止履行导师职责。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导师应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批准。对不负责任和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教师,学院应及时撤换,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 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师年度岗位考核及聘期考核,并适当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导师学年工作量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指导学生人数×2课时。如未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工作量不予计算。 1.考核内容。包括导师在聘任期间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导师为人师表的表率作用以及人格品行等;能:主要考核导师指导学生的能力和水平;勤:主要考核导师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绩:主要考核导师的工作效果。 2.考核方式。导师工作考核采取院系考评和学生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院系考评主要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工作实绩进行评分。学生评议采用《贵州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表(学生评议表)》。院系考评占40%,学生评议占60%。 3.考核等级确定。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考核总成绩80分以上为良好;60至79为合格;50-59为基本合格;学院每个学年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并给予奖励。 4.考核结果应用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导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考核合格及以下等次的教师,不推荐参加年度优秀评选,不推荐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核不合格教师,解除教师岗位聘用。 本科导师指导工作志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