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工作
法学院关于2010—2011学年度学生学费减免的通知
2010-04-08 | 浏览量:20
法学院各班级(2007-2009级):
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的通知》精神,结合《学生手册》的相应规定,请各班级根据我院孤、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退伍军人、学生的综合表现和家庭经济情况开展2010—2011学年度的学费减免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孤、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孤残学生包括孤儿和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出具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2、获得大额资助(3000元以上)的学生不再进行学费减免;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天灾人祸、火灾等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个案进行学费减免;
4、因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享受国家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
5、获“西部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从2008年度起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6、欠有应交学校费用的学生必须在三个月内先交清欠款,再进行本学年度的学费减免。欠有应交学校费用两年以上的学生不予进行学费减免;
7、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荣立一次三等功的,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的,减免全部学费,持证书原件(复印件)及家庭经济情况证明交学院审核;
8、另有2007级西部助学的学生,可以减免学费。而08、09级西部助学的学生不参加减免。
请各班级接通知后在2010年4月15日(下周四)前完成班级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并将学生学费减免名单汇总后(请班主任签字)及相关材料上报学院学生科,学院学生科将会对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将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过后发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最终上报学校。
联系电话:8292790
特此通知
学费减免汇总表.xls
法学院学生科
201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