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一庭
“每月一庭”—我院师生赴花溪区人民法院旁听刑事案件审理
2015-04-29 | 浏览量:74
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之“每月一庭”—我院师生赴花溪区人民法院旁听刑事案件审理
为深入实施我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与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015年4月29日上午9:45,贵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班全体同学、部分法学专业本科同学在王玲老师的带队下在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旁听了三件刑事案件的审理。
第一件案子是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XX犯盗窃罪一案,由于案情比较简单,法庭采取了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此就不详细赘述了。
第二件案子是花溪区是陈XX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花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一审普通程序对此案刑事和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
在书记员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询问当事人是否已到庭等程序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刑事部分的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陈述了被告陈胜利的犯罪事实以及公诉机关的控诉请求,之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了自己的起诉状,陈述了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对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书提出了异议,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之后公诉和法官先后对被告人进行了询问。询问完毕后,进入了举证阶段。首先是刑事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户籍证明等九组证据,被告对这些证据均无异议,且就刑事部分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之后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部分向法庭提交了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病例等证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被告对此均无异议。由于原告就后续医疗费赔偿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官于是对这两个请求对原告进行了释明,询问原告是否对这两项请求撤诉。但原告只同意撤回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坚持请求赔偿后续医疗费。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首先,公诉人就刑事部分发表了公诉词,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公诉方提交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针对公诉人的公诉词指出,其不是故意伤人的,请求法庭从轻判决。对于本案的民事部分,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辩论意见。之后法官就民事赔偿部分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调解。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本案被告都没有意见向法庭陈述。由于本案民事部分还需择期进行调解,故审判长说明刑事部分择期宣判后就宣布闭庭了。
第三件案子是被告人刘XX贩卖毒品一案,由于本案事实比较清楚,案情简单,合议庭当庭进行了宣判。
此次旁听花溪区人民法院庭审,对同学们来说是个难得的机会,同学们对王玲老师和汪晓谦老师在课堂上传授的知识在今天的庭审中有了深刻体会。同学们走出课堂进入了法庭,感受了审理案件的真实性,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和巩固。总之这次庭审同学们受益匪浅,庭审后大家积极交流了关于庭审过程中自己的感受和观点。
曹冬冬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