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交叉与互异
2006-06-27 | 浏览量:132
讲座人: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时 间:2006年6月27日上午8:30
地 点: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逸夫礼堂
对 象:法律二系全体学生题 目: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交叉与互异
内容摘要
我提交了一个发言提纲,但是和十一五规划有一定距离,经济法和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是一个老生常谈、欲说还休的话题,说也说不清楚。但是如果因此不说,就有鸵鸟之嫌。社会上对民商法和经济法并不清楚。过于有一种把经济的法当作经济法,现在又把行政的法当作行政法。或者是小圈子的人搞清楚了,大圈子的人搞不清楚。应然的搞清楚了,实然的搞不清楚。在中国的政府主导型,薄弱的市场要素,我们讲是讲市民社会,但是向往政治社会。把经济的法都当为经济法是不恰当的,相反,把经济方面的法不当作经济法更是不恰当的。
正如一个同志谈过,经济法并非不主张个人利益本位化,而是个人利益本位化的可持续性化。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有人认为经济法也应该是控权,政府的权力太大了,我不赞同,中国的政府权力太大,但不是法律授权过大,而是权力没有纳入法律的轨道。我的意思是行政法和经济法,一个是控权,一个是设权。行政法以控权为第一,这是根本。我认为这个问题还是需要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