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中国传统司法
2005-10-13 | 浏览量:100
中国传统司法
讲座人:张德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时 间:2005年10月23日
地 点:贵州大学蔡家关校区逸夫礼堂
对 象:法律二系全体学生
题 目:中国传统司法
内容摘要
在谈中国传统司法以前谈一下卡迪司法,卡迪原是阿拉伯国家部落的长老,是一种人的身份的称谓,他负责处理部落纠纷调处.马克思韦伯把这种解决司法纠纷的做法,称为卡迪司法。贺卫方先生引此又批评我们中国传统制度,也是卡迪司法制。把司法分成四大类.中国属于这类,是就事论事,司法审判的结果没有确定性。那我们看中国古代有没这样的特质。在最古老的时候,任何一个群体,部落都经历了这些东西,长老解决部落纠纷。可能没有成文,族内的长老,他们见多识广,知道自己部落的习惯.《左传》里记载,晋国叔向,先王议事以辟,就是没有把法律做成成文的规则加以适用。但是这段时间很快过去。郑国开始铸刑鼎,至秦汉代,法律汗牛充栋.以后各代成文的法令不胜枚举。
除了这些事实的证据外,这些司法官跟公务员一样,在处理事物时是选择最简单的方法,运用法律和程序来解决.如果法律有规定,有陈案可循,就不会另寻依据。在古代,判决当事人不接受的,要上控.上级审查时,审判没有依据法令陈规,要受谴责,遭弹劾的。司法官得到职务很不容易,如果中国司法官不按规则判决,翻云覆雨,任性判决,是不符合常理的。在西方也是这样,
么是法理?法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的理由,法的基础,法的要素。法之所以为法要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
法就像游戏的规则,但是它适用的范围广,涉及人都很多,处理事情重大.有价值判断.遵循一套人所共知的价值。这种规则要具备某些特定要素,才称之为法,其一它要具有周密的逻辑性,要是相互矛盾是不行的。其二法是不知足的,法律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正当性,所谓恶法说“盗亦有道”,强盗也可以制定他们的规则。中国有自己的司法制度,有一套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