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领略大师风采,理清“财产犯罪”脉络–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我校师生做学术报告
2010-05-10 | 浏览量:35
应贵州大学和贵州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比较法学会干事陈兴良教授于2010年5月7日晚7时,在二号行政楼以《财产型犯罪中的法教育学研究——以许霆案切入》为题与我校广大师生开展了一次精彩的名家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主持,聆听讲座的有我院全体师生,还有许多对法律问题感兴趣慕名而来的其他学院的同学与老师,会场座无虚席,还有许多同学只能站立或席地而坐聆听,可见讲座人气爆满。
陈教授指出,财产型犯罪看似平淡,但在所有的犯罪中具有常见、多发、复杂、疑难的特点,实际上并不容易把握。大家都了解刑法分则关于财产型犯罪的规定,但其本身尚有大量的理论问题需要研究。比如盗窃罪占所有犯罪案件的30%至40%,可见其多发性,大家似乎认为法律已经规定的十分明确了,应该不难认定,但在实际司法中遇到一些问题时,认定还是比较困难的,甚至会引发广泛的争议
去年网络热议的“许霆案”,大多数人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没有一个刑法学者站出来发表意见,因为从刑法理论上来说,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至于量刑过重,公众的感觉是有道理的,在老百姓看来,贪官动辄贪污上百万元也不过判处十几年,而许霆只不过因为取款机出错,经不起诱惑取了十几万却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实在难以接受。这个问题是出在立法上,但也不能说问题完全出在立法上,因为数额特别巨大即10万元的标准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关于本案的处理,如果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特殊减轻,应该是有道理的。
陈兴良教授接着又从侵占罪、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与联系、结合案例加以分析,就财产在被侵害前属于谁占有,对占有状态进行分类:辅助占有、独立占有和共同占有,进而判断是否为侵占型的财产犯罪;对于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系,结合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比较德日的有关学说,进一步解释我国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在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理解上,由于我国法律对绑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十分明确,结合大陆法系的有关理论,认为绑架罪必须是相关人员对被绑架者的人身安全担忧进而交付财物。
在互动环节中,同学们表达了对于陈教授的热烈欢迎以及敬佩之情。积极提出在理论学习和实践中存在的一些困惑问题:如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安乐死与我国立法现状,学术研究与政治意识形态,能动的司法与刑法谦抑性以及死刑的废除等等问题,陈教授均给予了详细的解答,并语重心长地说:中国刑法正处于一个转型的时期,由苏俄化向德日化,我们在学习和研究中要提倡学派之争、学术之争,注重在刑法之上学习刑法、刑法之中学习刑法、刑法之下学习刑法以及刑法之外学习刑法。
最后,冷院长对本次学术报告做了全面深入的总结,再次感谢陈兴良教授的到来,并希望我校师生以陈教授为榜样,为我国的法学事业做出贡献。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此次学术报告受到我校广大师生的一致好评!
(钱勇涛、姚建峰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