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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我院开展“每月一庭”活动——杨兴孟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13-03-27 | 浏览量:56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我院开展“每月一庭”活动——杨兴孟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日期:2013-03-27发布人:吴莲莲点击:571 次

  2013年3月26日上午10:00,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一起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在贵州大学模拟法庭开庭,法硕中心主任张林鸿教授、教学科研科黄梅老师、李卫国教授、2011级法硕全体同学旁听了这次庭审。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杨兴孟曾在上诉人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的一个项目部担任电工,平时按照单位规定时间上下班,记录考勤表,但未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后项目部在杨兴孟并未违规的情况下辞退了他,杨兴孟便到贵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出具了一份认可杨与项目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裁决书。后杨兴孟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其民事损失,南明区人民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持了杨兴孟的诉讼请求。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4厅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双方主要诉讼主张:1.上诉方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项目部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或者分公司,在没有公司总经理的授权下不可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杨兴孟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仅是雇佣关系。南明区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判决不合法。2.被上诉方杨兴孟认为,他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获得赔偿。


 

  争议焦点:1.上诉人项目部的民事行为是否应有上诉方承担责任;2.被上诉方杨兴孟与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一般雇佣关系。

  主要证据:针对双方不同主张,上诉人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被上诉人杨兴孟提供了四项证据:1.曾在中铁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工作证明,2.考勤表及工资条,3.解聘通知,4.劳动争议裁决书。以上证据均已在一审审判中质证。


 

  经过法庭辩论进入最后陈述阶段,上诉方主张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方主张维持原判。双方在审判长的询问下均同意调解,但暂未达成合意。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李卫国教授给同学们讲解了二审开庭庭审的具体程序的操作,并介绍了纠问式审判模式作为中国当前审判方式的重要性以及调解在司法审判中的积极作用,使同学们受益匪浅。

  此次真实庭审进校园活动,让同学们近距离接触司法事务,有助于同学们今后的学习方向的确立,激发了同学们极大的学习热情以及立志今后成为一名优秀法律人的信念。希望今后学院能为同学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实践机会!

 


法学院2011级法硕(非法学)1班 杨妙媛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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