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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的类型化与民法制度的体系化——民商法硕士点系列讲座之三

2012-12-20 | 浏览量:37


        2012年12月19日上午,方印教授为民商法点同学讲解了民法思维与民法制度的问题,讲座在法学院案例分析室举行。
        讲座的开始,方印教授首先为同学们论述了当前法学大家所进行的法律研究类型。列举了当前法学家们的研究专长与特征。紧接着方教授强调了类型化和体系化的重要性。他从古代开始来追溯权利的确立,指出所有权在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方老师从对罗马法物的分类进行解析,论证了权利质押和物的质押在实质上是相一致的。


 

        方教授讲到民商主体的类型化,罗列古今中外的法学学说为同学们论证了各国法律对自然人主体地位的规定。接下来,通过对德国法律的分析,讲解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理论,方教授高度评价了该制度的价值。又从公法私法的角度,探讨了社会法律制度。方教授认为宪法是超过公法私法之上的法律。随后,方教授讲解了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权利来源。指出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诞生于案例。英美法主要是通过法典的重述对权利进行类型化。他指出法律类型化的重要性,是发现法律,认识法律,实现法律的需要。

 


        方教授高度评价了冷院长创述的人格物概念。又为在座同学界定了人格物与人格财产的区分。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分。方教授讲到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来源于法律对人性的考察。约定义务是当事人间的临时自由行为形成的。
        方教授重点讲解了有关责任和义务的制度。方教授认为义务具有倡导性价值,向同学详细阐述了自己独创的理论:民事关系分为两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接下来方教授进行了物的类型化思考。追溯罗马法到德国民法的发展,指出有的财产法将虚拟财产当做物看待。方教授论证房屋是否一概称为不动产,以木质房屋举出反例。


 

        讲座的最后,方教授认为物权法是主观权利法,其价值在于藏富于民,定分止争,而并非物尽其用。
整场讲座中充满了方教授睿智的思辨。方教授激情洋溢的演讲深深感染了在座同学,他对法学问题的精辟剖析也启迪了同学们的思考。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民商法硕士点研究生王向南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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