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工作
关于做好贵州大学2009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
2009-06-13 | 浏览量:44
根据贵州省军区司令部、贵州省教育厅下发的司务动[2009]7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通知》精神,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义务兵的精神,扎实做好我校毕业生预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预征工作的组织领导 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从源头改善军队兵员结构,提高军队战头力的重要工作,是推进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的重大举措,是促进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各学院、校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校武装部负责人牵头,各学院负责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把学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落实到实处,按照规定和要求落实各项预征工作任务。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性 校宣传部、武装部、招生就业处、各学院要抓住当前高校毕业生毕业择业的有利时机,在毕业生中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规宣传教育,明确应征入伍服兵役既是每个适龄青年的义务,也是青年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之路。要把宣传作为重点,既要宣传《国防法》、《兵役法》,又要宣传国家新近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政策措施。宣传发动工作可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要将国家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优惠政策讲深讲透。通过讲座、校报、网络、广播等校内媒体,把毕业生和家长关心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入伍后优选拔使用、退役后考学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毕业生;把征集工作的要求、程序、时间安排等明确告之毕业生。要抓住毕业生离校前的有利时机,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并在校园网和校园内公布、张贴教育部学生司和国防部征兵办联合印制的预征公告,将预征公告下发到学生班级和学生宿舍,营造良好的预征工作氛围。
三、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落实预征工作的具体要求 根据有关要求,对毕业生预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环节多的情况,校直有关单位、各学院要在开展普查、兵役登记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毕业生入伍预征报名工作。要把每一个符合条件、有意向预征的毕业生工作作好。武装部、招生就业处、保卫处、各学院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要求做好毕业生预征身体初检工作,把好政治初审关,真正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报名应征的毕业生确定为预征对象。 各学院学生在所在学院学生科报名、由学院学生科做好审核工作,加盖学院公章报校武装部汇总,同时通知报名毕业生到校武装部国防教育科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对预征对象是否享受补偿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在《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学校公章后,连同《预知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财务处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相关工作。
校武装部、招生就业处要准确掌握预征对象离校后的通讯方式,要保持和毕业生预征对象的有效联系。10月31日前,督促毕业生预征对象到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向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上交《预征对象登记表》及《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申请表》。对于报名应征而没有参加预征的应届毕业生,学校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补办相关手续。 由校武装部、招生就业处牵头,各学院配合,对我校毕业生应征登记情况进行统计,按要求于6月3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附件:1、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2、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大学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 贵州大学武装部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附件1: 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公告 根据国家关于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09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5、6月份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征对象 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应届普通本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不包括往届毕业生及成人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学生。 年龄要求: 高职(专科)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至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
二、预征流程 5-6月:学生向所在学校武装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报名。 5-6月:按照当地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 6月15日前: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后,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一并交到学校。 6月30日前: 《登记表》和《申请表》经学校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由预征对象本人保存。 10月31日前: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并将《登记表》和《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12月31日前:预征对象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 伍后,收到《应征入伍通知书》。 次年2月后: 学校将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款项汇至指定银行账户或贷款银行。
三、优惠政策 1.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2.服义务兵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 4.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下同)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5.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6.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7.退役后可以根据需要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2009-05-21
附件2: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