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一庭
法学院“每月一庭” 贵阳中院十月开庭
2009-10-29 | 浏览量:45
为了夯实同学们的理论水平、熟悉司法实务的操作流程,同时密切贵州大学法学院与贵州省各级司法系统的联系,10月26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韩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商业银行重庆某支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我院教学科研科和诉讼法教研室部分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07级全体本科生参加了旁听。 随着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韩某某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商业银行重庆某支行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正式开庭。案件基本案情为:2008年5月29日,原告韩某某与第一被告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借款协议,原告韩某某借款600万元给第一被告,期限为半年,即从2008年5月29日至2008年11月28日。随后原告以汇款和现金支付方式将600万元交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出去了借据和收条,第二被告某商业银行银行重庆某支行出具了书面担保函,承诺如果第一被告房地产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该笔借款,则由第二被告某商业银行重庆某支行无条件负责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期偿还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经多次催讨未果,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6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判令第二被告承担偿还借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整个庭审围绕“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第二被告原负责人朱传华的行为是否是个人行为”三个焦点问题展开,双方进行了证据出示、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本次拉近了法学院学生实践与理论的距离,以直观、真切、生动的形式展示出司法实务中的各个环节。而庭审中双方律师激烈精彩的唇枪舌战,在激发同学们对法庭辩论产生极大兴趣的同时,也为同学们上了卓有效果的一堂法律实务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