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
2011年海峡两岸民法论坛系列讲座(三)东吴大学孙森焱教授来贵州大学法学院讲学
2011-06-27 | 浏览量:59
2011年6月26日上午9点,在贵州大学模拟法庭,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教授孙森焱教授为我院师生做了一场精彩讲座,主讲题目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民终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与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之比较研究”,吸引了众多师生前来观看。此次讲座由我院程昭伦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主持人程昭伦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孙森焱教授,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讲座正式开始。孙教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切入点,从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和台南高分院案这两个真实案例出发,分析比较出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与台南高分院判决的书写格式存在以下不同:1、诉讼代理人不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可以政治身份作为委托代理人,而台湾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和二审采用本人诉讼主义,而第三审上诉须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2、判决的既判力。台湾地区最高法院规定了重复诉讼的禁止;3、事实与理由方面。台湾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将事实与理由合并论述的格式日趋增多;4、判决书的长短。上海中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一审的事实与理由的重复论述,二审的再次予以认定,导致判决书较长,而台湾高等法院之判决毋庸重复,故较短。孙森焱教授还从实体法上的分析检讨得出两岸地区的当事人请求权不同,并从两个实例的赔偿金额做了详细解说,从两岸地区法律对服务的不同定义来比较大陆和台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适用问题,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分析附随义务的违反与加害给付之间的关系。孙教授以其丰富的学识和广博的实践经验,从法条到实例将他的观点与疑问和同学们分析与共享,最后孙教授与在场的同学们进行交谈,耐心地为他们答疑解惑。
孙森焱教授从具体实例入手,对两岸的民事判决内容以及格式做了深入细致地比较解说,使同学们获益匪浅,在现场同学的热烈掌声中此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