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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刚教授谈《民事再审事由得失》
2009-06-26 | 浏览量:121
6月12日下午3:00,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副会长、《法学评论》常务副主编、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赵刚教授莅临贵山法学大讲堂,给贵州大学法学院的师生带来了一场主题为“民事再审事由得失”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主持,法学院师生聆听了讲座。
首先,由法学院院长冷传莉教授对赵刚教授的到来致欢迎辞,并介绍了赵刚教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学术成就。
其后,赵刚教授开始进行精彩的学术讲座,赵刚教授以2007年10月28号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背景,对此次民诉法修改《决定》的主要内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了精辟的阐述,并对民事再审事由做了主要的讲解。赵刚教授重点分析了新的民事再审事由的4种类型:诉讼证据类的再审事由,法律适应类的再审事由,诉讼程序类的再审事由,其他再审事由。通过对以上民事再审事由的分析和结合一年多来的司法实践,比较修改前的再审事由,赵刚教授说:“虽然使再审案件数量大大增加了,但还没有达到民事再审事由所要求的精细化和科学化,依然显得宽泛,有些民事再审事由进一步突破了民事再审事由的实质性事由;从而使得实际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两种趋势:(1)是已决案件再审申请率高,(2)是再审案件被维持原判决率高。”最后赵刚教授指出:“要细化民事再审事由使其明确,便于当事人申请再审,便于法院启动再审,只有细化民事再审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边界才能清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范围和法院受理的标准才能确定;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不亦过高也不能过低,要具有可操作性,要结合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努力实现个案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三个统一。”
最后,赵刚教授风趣、幽默、耐心的回答了在座同学提出的一些问题,获得在座同学热烈般掌声的赞同。冷传莉院长做了总结,高度评价了赵刚教授的精彩讲座,并提议在座师生全体起立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赵刚教授的精彩讲座。临近下午6:00,历时三小时的讲座在热烈而轻松的气氛中才结束,讲座结束后部分师生和赵刚教授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