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建筑物的管理
2009-06-30 | 浏览量:38
2009年6月19日上午,在法学院评建办,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张里安教授与法院《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项目组成员及部分研究生,就《草案》进行了座谈。孟教授与张教授就《草案》发表了各自观点与看法,并解答了项目组各位成员的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疑问。
孟教授提出物业管理不仅仅是对建筑物的管理,同时,还应包含环境管理与治安管理。《草案》的内容涉及到环境管理与治安管理,是非常正确的。由于物业管理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人群,社区应当在物业管理费用方面给予他们补帖,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社会的治安、保洁等问题。孟教授对《草案》中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提前到规划阶段予以了肯定,认为这一划分原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分期开发存在的配置不合理问题。针对项目组成员提出的自行管理是否有必要进行规范,及如何规范的问题。孟教授指出自行管理的存在是实际的需要,因此,《草案》规定这种物业管理模式,是具有实用性的。对自行管理的规范,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自行管理的业主可以设立自行管理的机构;二是自行管理的责任由谁承担,必须规定清楚。张里安教授也认为自行管理有实际存在的必要性,对自行管理的规范主要应从自行管理的组织者着手,必须解决组织者的问题。同时,张教授认为,在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与业主自行管理的不同模式之下,社区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与职责并不相同。针对《草案》中对弃权业主表决权的计算,孟教授与张教授均认为该条是创新性规定,并且能够解决业主大会有效表决形成难的问题,有利于保护多数业主的权利。张教授指出,默示行为视为明示的意思,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草案》中规定,“业主可以在议事规则中约定……”就解决了此问题,不存在与法律相悖。
座谈会进行了3个多小时,孟教授与张教授与项目组成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解决了项目组成员的众多疑问。孟教授与张教授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学术作风,使在座成员获益非浅。在此,我们对孟勤国教授与张里安教授致以最诚挚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