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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点学术论坛简报(第02期)
2013-11-26 | 浏览量:31
民商法硕士点主编 2013年11月25日 2013年11月25日,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淑芬教授应民商法硕士点的邀请,在模拟法庭作了题为“中国特色亲职监护制度的构建”的精彩讲座,在现实监护问题层出不穷与监护制度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状况下,刘淑芬教授做了一个有关亲职监护制度的讲座,此次讲座对于我们学生在学习科研中能发散思维,大胆创新有前瞻性的作用。此次讲座中所涉及的亲职监护制度,是在国内没有被研究过的课题,既不是单纯的国外法律移植,也不是国内耳熟能详的亲权与监护,这个讲座具有创新性与符合中国特色实际的法律制度,因此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讲座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选题背景 首先,每一个新制度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学术界的争鸣,亲职监护制度也不例外。传统的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规定,采用了英美法系上的亲权与监护合而为一的立法主张。这一规定的弊端在于混淆了亲权同监护的界限,被监护对象过于狭窄,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等。因而在学界必然引起争议。其次,由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问题。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留守妇女、流浪儿童、空巢老人、智障人群、隔代监护等现象的出现,都存在着如何最大化的保护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只有重新认识,整合建构中国特色的亲职监护制度,才可以稳妥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二、构建中国特色亲职监护制度的理由 之所以构建中国特色亲职监护制度是因为:⒈有利于理性回归婚姻家庭法;这个制度解决了传统民法规定上婚姻法的分离与重复规定问题以及更好实现婚姻家庭的职责。⒉有利于强化亲属身份关系的监护法律责任;在传统民法中设置责任不科学性,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而且在民法中的规定对监护资格的撤销无履行,致使相关监督形同虚设。⒊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能够实现对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的保护,也有利于监护人更好的履行职责。这些理由是与时代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也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有了实际的需要才会有制度上的要求,因而亲职监护制度是与实际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亲职监护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亲职监护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建立亲职监护制度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上规定亲职监护过程的概念。亲职监护是法律上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成员有其与之亲属关系的一切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护或保护。
(二)亲职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亲职监护的顺序设置 分设第一顺序(父女、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有能力的成年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祖父母),第三顺序(伯、叔、姑、舅、姨、表/堂兄弟姐妹),可以将亲职监护人和亲职抚养义务人相分离。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更能为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优良的生活氛围。 2.亲职监护人的职责 主要从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权利去规范。人身权包括人身安全权、身心健康权、教育权和管教保护权,制定住所权和交换请求权,不良行为纠正权。财产权包括财产管理权,财产使用收益权,财产限制处分权,财产返还请求权,关于财产状况报告制度。 3.亲职监护管理人的设定 首先就要设立亲职监护管理监督机构,例如“亲属会议”(可分无偿、有偿、补偿)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792条和1855条的规定。其次要听取监护人状况的报告。再次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的财产清算。 4.亲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亲职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造成被监护人或他人遭受损害的,可以提出赔偿,对人身造成损害的,可以追究法律把责任。 5.修改监护赔偿诉讼时效 在国外,诉讼时效时长为5年。
刘淑芬教授的论述结合当今现实案例,使讲座生动形象,逸趣横生,让在座的研究生同学受益匪浅。在谈及被监护人权益时,又流露出母性般的慈爱与伟大,让每一位在座师生热泪盈眶。刘淑芬教授也将亲职监护制度深深植入人心,颇受大家好评。
本期撰稿人李冰媛
摄影人孙阳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