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工作
关于大学生财政拨款门诊医疗费及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情况的通知
2009-12-25 | 浏览量:31
法学院(2007、2008)级各位同学:
根据贵大资字〔2009〕46号文件,现将有关贵州大学学生财政拨款60元门诊医疗费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2010年9月前所有在校大学生都要进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从2010年1月1日起,取消省财政拨款的每生每年60元日常门诊医疗费及学生因疾病住院学校报销补足的差额部分; 二、学生因疾病住院学校报销补足的差额部分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止(以发生疾病住院入院时间为准); 三、参加了商业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可以按商业保险合同条款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同时享受待遇; 四、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市社保中心按实际参保的学生人数,以每生每年30元的标准下拨日常门诊医疗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使用办法见学校相关文件);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按余下剩余学年交纳保险费,2007级缴纳60元(18个月),2008级缴纳100元(30个月),2006级(自愿参加)缴纳40元(12个月。根据目前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只能以自然年为参保时限); 六、请2007、2008级愿参保的同学,于12月28日前到各班级资助员处登记,各班级资助员请于12月29日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填电子表格)、照片交学生科陆老师处。
贵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科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