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贵大首页 2024/8/12 17:01 周三
  • 网站首页
  • 学院概况
    • 院长致辞
    • 学院简介
    • 现任领导
    • 部门机构
  • 师资队伍
    • 专任教师
    • 行政教辅
    • 客座教授
  • 教学科研
    • 教学活动
    • 学术活动
    • 课题立项
    • 科研成果
  • 党建思政
  • 本科生工作
  • 研究生工作
    • 研究生招生
    • 研究生培养
  • 校友园地
  • 下载专区
  • 招生就业
  • 联系我们
首页/每月一庭
 

每月一庭

  • 每月一庭
 

每月一庭

“每月一庭”:石某等诉肖某等交通肇事侵权案开庭

2011-03-22 | 浏览量:109

    2011年3月21日上午九时,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就石某等诉肖某等交通肇事案,在法学院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法学院教学科研科黄梅老师,刑法学教研室魏红老师,以及2009级法律系硕士、2010级法学法硕专业全体同学参加了旁听。

   

    本案基本案情:2010年2月5日,肖某驾驶重庆市大渡口汽车运输公司的车辆,在贵阳市花溪大道与蓝某驾驶的货车追尾,致蓝所驾车辆的副驾驶员郭某受伤,郭经抢救无效死亡。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肖某负全部责任,蓝不承担责任,郭无责任。郭某的用人单位系上海某公司,事后其家属和该公司达成工伤保险赔偿协议。肖某所驾车辆所有人系重庆市大渡口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大渡口公司),大渡口公司綦江分公司(以下简称綦江公司)为营运受益人,该车辆又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所以死者之妻石某及其他亲属将该三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予以起诉,要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6909.91元。

   

     由于本案案情简单明确,采取了独任制审理方式。书记员在核实双方身份后,宣读了法庭纪律,并请审判员入席,审理开始。在经过了法庭调查、两轮法庭辩论以及双方当事人最后陈述后,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为:一,肖某是否属于綦江公司雇佣人员;二,原告在获得了死者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后能否再次就同一事实向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庭审中第三被告财险公司未到庭,审判员没有组织调解,在宣布择日宣判后闭庭。

   

     “每月一庭”活动是法学院为了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而开展的长期性的活动,采取了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或者由老师带队亲赴各级法院庭审现场旁听观摩,或者直接请各级法院来我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判例,魏红老师还要求参与旁听的每位同学认真讨论并写出《实验报告》,同学们受益匪浅。

09级法律硕士 宋晓辉
2011年3月22日

友情链接: 贵州大学 贵州大学图书馆 HEINONLINE 北大法宝 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贵州大学法学院 京ICP备20002580号 信息维护:贵州大学法学院网站编辑中心 地址:中国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邮编:550025 电话:+86-0851-88292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