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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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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庭

贵州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基地建设之“每月一庭”

2016-11-28 | 浏览量:126

  2016年11月24日上午,贵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前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该院审理的“陈某杀妻”一案。 案件基本情况为被告陈某在2016年4月5日在家中“嗑药”后躺在沙发上看电视,约凌晨3时左右,其妻(被害人李某)醉酒回到家中,未带钥匙,便在楼下叫骂陈某。陈某到楼下给其开门,李某继续辱骂。不仅如此,还拿高跟鞋、水杯和烟灰缸向陈某砸去。此时,陈某火了,与李某对骂并打了起来。后夫妻俩摔倒在地后,陈某顺手摸到烟灰缸的碎片向李某打去,正好刺中李某颈部的经脉血管。眼见李某没有反抗,也不想继续与妻子纠缠,便拿上衣服到朋友家去过夜了。次日,回到家中,却发现妻子已成为冰冷的尸体。慌乱之中打电话给了朋友,最后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最大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即对于罪名的认定存在争议。公诉方的主张为,首先,陈某是一个“嗑药”的瘾君子,有前科,且夫妻俩关系并不是十分和睦,近期时常吵架。其次,陈某明显已年满18岁,无精神病状况,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其明知用锋利的碎片刺杀受害人会造成死亡且放任此种情况的发生。其主观与客观均符合故意杀人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定为故意杀人罪。而辩护人的主张为:李某是该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且二人育有一个一岁零五个月的孩子,在争吵次日陈某回到家发现妻子已死便自动投案。所以,从主观上来说陈某无杀死李某的动机。最后,陈某当晚“磕了药”,故而在争吵时神志并不清楚,且灯光昏暗,看不清李某当时的具体情况。所以,从客观上来说陈某并不满足故意杀人的条件,案件未当庭判决。 此次法院旁听过程中,同学们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认真思考。庭审结束后大家仍然意犹未尽,积极交流该案件中自身看法及相关知识,并且回学校后同学完成此次案例的相关作业与报告,从司法实务中加深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已达到卓越法律人才注重对实务与应用性能力的培养。

法学15级彭云供稿云

201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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