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月一庭
每月一庭:李某某诉黄石佳美铝材有限公司及其经销商外观设计侵权案
2011-10-20 | 浏览量:51
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许,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1班全体同学在法硕中心张林鸿老师和教学科研科黄梅老师的带领下来到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旁听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已获得某铝合金窗框外观设计专利的原告李朝建诉黄石佳美铝材有限公司及经销商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与其外观设计相近似的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造成经济损失,向法院提出停止被告生产销售行为,销毁被告生产模具,赔偿八万元的的损失以及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方提出,黄石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取得自有设计的铝合金窗框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外观设计完全合法,生产销售行为不侵犯原告的权利,并且原告所提八万元赔偿请求没有证据佐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辩论的焦点主要有两点:1、被告方生产产品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8万元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原告方代理律师说,李朝建于2008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铝合金窗框的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自始合法有效,而被告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与专利产品相近似的产品,构成侵权的事实正确、证据充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方生产量无法取证,8万元的赔偿请求合情合理。被告一一方代理律师说,第一,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被告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生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一致,在专利权诉讼中,双方都有专利权证书的情况下双方依各自专利生产的产品均合法。两者的产品差别显著巨大,不会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原告方不存在损害证据,即可推定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害结果。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原告赔偿请求。被告二一方诉讼代理人说,我们销售的产品与原告方生产的产品完全不同。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原告方同意,被告一一方因不是特别代理律师需询问被代理人意见,被告二方同意调解。经过原被告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同学们踊跃地向原被告双方代理人询问相关的专业知识,收获颇丰,积累了一些实践方面的经验。希望学院今后多多组织类似的活动,寓教于实践,让我们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同学们更好更快地融入到法律人的队伍之中!
法律硕士(非法学)1班 杨妙媛
20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