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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师生赴云岩区人民法院旁听庭审
2016-11-22 | 浏览量:45
2016年11月16日上午,为了深入实施我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与法学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本科生等20余人来到云岩区人民法院旁听庭审。庭审之前我们对这次案件的审判长——邓兵进行了简单的采访。邓审判长以他6年工作经验的提醒我们在学生阶段一定要静下心来学习专业知识,夯实专业基础,这是为以后更加熟练的运用专业知识以适应工作做好准备。
此次的庭审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赵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三次诈骗行为,诈骗金额达51.6万人民币,金额巨大,遂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提起公诉。其一,2014年9月赵某因涉嫌用过期代理权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其签订加盟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华某30万元人民币的加盟费用;其二,2015年2月嫌疑人用租赁的高级轿车与被害人王某办理抵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某12万人民币;其三,2015年6月嫌疑人运用相同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陈某的9.6万人民币的加盟费。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5年10月26日在某KTV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 此次的庭审案件是犯罪嫌疑人赵某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三次诈骗行为,诈骗金额达51.6万人民币,金额巨大,遂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提起公诉。其一,2014年9月赵某因涉嫌用过期代理权骗取被害人信任与其签订加盟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华某30万元人民币的加盟费用;其二,2015年2月嫌疑人用租赁的高级轿车与被害人王某办理抵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王某12万人民币;其三,2015年6月嫌疑人运用相同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陈某的9.6万人民币的加盟费。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5年10月26日在某KTV因涉嫌诈骗被警方逮捕。 咚!随着审判长的槌音在法庭内响起,庭审正式开始。首先审判长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本案当事人没有申请回避。 紧接着本案进入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知道自己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任仍然被害人华某签订合同收取加盟费,对嫌疑人是否如实告诉被害人陈某用租赁的高级轿车作抵押等事实进行讯问。接着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三项犯罪事实进行被告陈述,一一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最后辩护人询问嫌疑人与陈某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地点;讯问嫌疑人在与陈某签订合同前是否授权问题向上海总部请示;对嫌疑人诈骗来的30万资金(嫌疑人已经退回27.5万,并在后来退还余下的2.5万元也获得了陈某的谅解书)的流动去向也做了细致的询问;就与陈某的加盟合同,嫌疑人陈述与陈某签订合同后,在6月19日的补充协议上说明,若为得到上海总部的明确答复将退还其加盟费。经过公诉方、被告人和辩护方得讯问,还原了大部分案情经过。随后进入的是宣读证据阶段,公诉方宣读证据,公诉方在获得审判长的许可后将搜集到的12条证据一一列出并当庭宣读。辩护人也将自己的七条证据当庭宣读。在获得法官许可后,公诉方检查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有效性。这个环节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五分钟。 其次是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与辩护律师争锋相对,双方对案件的焦点——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这个目的展开激烈辩论。公诉方主要就是根据双方口供证明嫌疑人在明知已经丧失总部授权的情况下与分别与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受害人加盟费,其次是嫌疑人利用租赁的高级轿车,在明知损害抵押人权益的情况下骗取被害人的12万资金,这都证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辩护人就公诉方的提出相反的证据,首先辩护人证明嫌疑人知道自己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积极退还资金,并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请求其母亲还款,并签订还款协议分两次还给被害人,以此来证明嫌疑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反驳公诉方对嫌疑人以诈骗罪提请的诉讼不成立;其次辩护人还提出本案中孙存在的疑点,质疑被害人口供的真实性和嫌疑人所录口供的正当性、质疑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整个法庭辩论环节双方激烈的辩论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 最后是被告人称述环节,辩护人在对公诉方提出的起诉做了最后一次总结,并承认虽然自己在民法层次上未能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也用事实证明自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并恳请法庭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审判,从轻处罚,希望可以重新回归社会!咚.....槌音再次响起。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不当庭宣判,此次庭审结束。
作为法治社会,随着法治化的发展,人们更多的行为需要法律的调整和限制。随着专业化的法律职业队伍的壮大,国家立法技术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对于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公民的权益能够获得更加充分全面的保障!将有越来越多的人运用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余龙 图/陈常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