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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生创新基地、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生态法治创新团队系列活动 溪山环境法论坛第六期 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与制定座谈会圆满举行

2017-04-14 | 浏览量:57

  2017年4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罗朝国庭长受邀在贵州大学法学院开展贵州大学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研究生创新基地之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起草与制定实务讲座。本次讲座由贵州大学法学院张林鸿副院长、教授主持,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宁立标教授、环境保护法硕士点、生态法治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方印教授、胡卫副教授、王伟副教授、姜红博士、李一丁博士参加讲座并发言,环境法、民商法近二十余名法学研究生参与并旁听讲座。

 

 

 

  座谈会首先由罗朝国庭长做主旨介绍。他指出,尽管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赋予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是与大量存在的环境污染案件相比,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占多数。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对环保组织担当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目前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数量较小。鉴于此,罗庭长认为授权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有必要性,但是法律应当厘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和地位。罗朝国庭长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应该止步于天价赔偿,而是应当权衡经济发展的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损害赔偿数额过于庞大而减损地方支柱产业的发展,而是应当借助司法手段利用环境的自净功能消化污染存量、杜绝出现新的污染增量。

 

 

 

 

  然后其他各位老师也积极参与座谈、讨论。李一丁博士指出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予以区别并有效衔接。姜红博士指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尺度,经常出现企业无法负担的巨额赔偿,这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难题。王伟副教授认为,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存在“只拍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基层环保部门的工作压力较大。此外,张林鸿副院长、方印教授、胡卫副教授以及其他研究生也就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与罗庭长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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