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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课题组赴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调研

2017-04-19 | 浏览量:92

  贵州大学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系列活动 贵州大学法学院“研行天下”社会实践调研活动 贵州大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课题组赴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调研 2017年4月19日,贵州大学法学院“研行天下”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评析》课题组成员2015级硕士生李玥、朱浩铭、王玉龙和2016级硕士生杨玉冰、刘巧儿赴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调研。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罗光黔庭长热情接待了调研组,并回答了调研组的调研问题。

 

 

  罗光黔庭长指出,贵州省作为全国七个生态损害赔偿试点省份之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活动中已出现典型案例,并呈现几大创新点。其一,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清镇市人民法院建议贵州省法制办,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省政府向省环保厅进行概括性委托;其二,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建议在贵州省环保厅与息烽诚诚劳务公司、贵阳开磷化肥公司的磋商中,由贵州省律协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环境案件,律协介入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更为专业;其三,为了保障程序公正,也方便接受公众监督,法院把双方达成的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在贵州省法院门户网站进行了为期15天公示。公示期满后,法院并未收到对磋商协议、修复方案的异议,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依照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在肯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重要创新的同时,罗光黔庭长也指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缺乏统一法律规则体系和环境科学技术规则,缺乏有资质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开展仍面临诸多障碍。此外,罗庭长认为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将磋商或诉讼所得赔偿金交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管理,专款修复生态环境。 据悉,本课题是贵州大学法学院“研行天下”社会实践调研活动,2015级、2016级研究生将继续进行相关调研,我院李一丁博士也作为指导老师指导课题调研、论文写作等,以期圆满完成调研任务。

 

2016级法律(法学)刘巧儿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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