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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系列活动 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生态法治创新团队系列活动 溪山环境法论坛第七期 生态损害赔偿热点问题探析讲座圆满举行
2017-07-16 | 浏览量:137
2017年7月4日,贵州大学法学院成功召开 “生态损害赔偿热点问题探析”学术讲座,本次讲座邀请到中南大学法学院张宝副教授做主题报告,贵州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学院龚学德副教授、贵州大学法学院方印教授、胡卫副教授、李一丁博士等参加讲座并发言。
此次讲座分两个环节,即主题演讲和与谈讨论环节。主题演讲阶段,张宝副教授以《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检察机关公益诉权的适用关系》为题展开介绍。张宝副教授指出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的直接依据为国务院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该《试点方案》就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进行了初步规定。
此外,就政府索赔制度的必要性而言,张宝副教授认为官方部门提出的实现损害担责、弥补索赔主体缺位、履行法定职责三点并不足以论证政府索赔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第一,根据我国现行环境司法制度,生态环境损害发生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并行,实现损害担责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作为权利人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第二,张宝副教授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垄断,不同于民事所有权,因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能作为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第三,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并非必须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民事磋商)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私益诉讼)的方式履行,虽然环境治理逐渐走向环境问题多元共治模式,但是“控制——命令”式环境行政仍然是环境治理的核心手段。最后,张宝副教授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手段应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例外,且受损生态环境无法恢复原状时,“责令生态环境赔偿”应确立为一项行政责任。他同时提出应加强政府索赔与检察诉权的沟通与协调,即限制政府索赔权,建立行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与会的方印教授、胡卫副教授、龚学德副教授、李一丁博士对张宝副教授表达了真诚谢意,并在与谈环节与张宝副教授进行交流讨论。方印教授指出由于大气、水等自然资源具有流动性,不宜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可以考虑在其上创新设立“临时所有权”。方印教授同时指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至何种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充分履行,不仅是环境法问题,同时是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的权衡。龚学德副教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归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此外,龚学德副教授认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略显薄弱,国家所有权存在滥用可能而出现与民争利的现象。胡卫副教授指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有必要确立“行政权力用尽原则”,即政府只有在用尽行政权力仍无法救济生态环境损害时,才得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据悉,本场讲座系贵州大学生态法制建设研究生创新基地、贵州省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联合生态法治创新团队、溪山环境法论坛系列活动。贵州大学后续将继续举办此类讲座,为学生和老师带来更多前沿学术信息。
2016级法律(法学)刘巧儿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