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考试纪律的通知
2011-11-17 | 浏览量:65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贵大发〔2010〕25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在学位英语考试、课程考试、CET-6等考试中的考试纪律,严肃考纪,端正考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并请各培养单位迅速传达给本单位所有研究生及相关人员。
一、加强对研究生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各培养单位要组织研究生认真学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多种形式,激励研究生积极备考、诚实参考。
二、研究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研究生证参加考试。凡无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能参加考试。
三、研究生必须按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入场,该门课程作缺考处理。
四、除该门考试指定必须携带的考试工具外,研究生不得自带其它学习用具、纸张和书籍进入考场;不得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五、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统一安排的位置就座,拒不按规定就座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研究生拿到试卷后,必须首先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及考试课程名称等。研究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举手发问,并注意保持考场肃静。
七、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场内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包括纸、笔、计算器等),不准出现夹带、交头接耳、窥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含笔记)或他人试卷、互换试卷、传递或互对答案、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传递考试或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信息、代替他人考试、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及其它舞弊行为。
八、凡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研究生未交卷不得离开考场。中途离开考场者,作交卷处理。
十、提前交卷的研究生,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或逗留,妨碍他人考试。考试完毕,必须将试卷交给监考员,以防试卷丢失。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故意撕毁试卷,其学科成绩记为无效,并按《贵州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监考员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规定提前到考场,不迟到,不早退,中途不能离开考场。考试期间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考试巡视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进行巡视,巡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填写巡视记录表。
十三、凡考试作弊者,除按上述第八条处理外,同时将取消其正在攻读的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资格。
贵 州 大 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