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培养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2010-09-15 | 浏览量:44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启发学术思维,提高学术水平,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高研究生学术交流能力。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必须列入培养计划。
第三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的认定及管理:研究生院管理科。
第四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在学期间必须参加20次以上(含20次)学术活动,其中本人主讲报告1场。
第五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研究生本人所作的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第六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对全校师生开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会、研究生学术团体举办学术活动前一周,须填写《研究生学术活动登记表》报研究生院管理科,并在网站发布信息。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参加校内学术活动时,需持《研究生素质拓展登记卡》进行现场登记;参加校外学术活动,须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携带学术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及《研究生素质拓展登记卡》到研究生院管理科进行认证登记。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核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分会要定期统计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活动的情况,并如实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考核表》、《贵州大学已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表》,于研究生申请答辩前报研究生院管理科审核。
第九条 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学术活动费用由培养单位承担。研究生学术团体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费用研究生院适当资助。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凡以前的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