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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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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工作

贵州大学法学院关于加强考试纪律的通知

2008-12-24 | 浏览量:61

院属各单位、各班级:

  为加强我院学风、院风、班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公平、公正的考试竞争环境,增强广大学生诚信考试的意识,本着以学生为本,以教育引导为主的原则,经学院研究决定,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全体研究生、本科生认真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关于考试违纪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纪律的补充意见》,望全院师生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考出真实水平,为我院本科教学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对考试中违反考风考纪规定的学生,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具体内容详见: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附件二:《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关于考试违纪的有关规定
  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纪律的补充意见
 
                             贵州大学法学院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关于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附件二:《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关于考试违纪的有关规定
  十六条  在考试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应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一) 在主、监考老师清场后,在其座位发现有与考试科目相关的资料者;
  (二) 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 在考试中未经监考老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
  (四) 在考试过程使用通讯设备者;
  (五) 其它违反考场及考试规则者。
   二、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
  (二) 故意销毁试卷或考试材料者;
  (三) 传接纸条  、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者;
  (四) 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 其它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组织作弊者;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四)抢夺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 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者;
  (六) 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纪律的补充意见
贵大字联[2007]05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贵州大学《学生日常管理手则》的相关内容,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纪律,严肃考风考纪,结合学校实际,在《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制定本《补充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对待考试
  教师对学生要正确引导,要求学生诚信考试,对学生的作弊行为要防患于未然,而不是通过“抓作弊、惩学生”来制止学生的作弊行为,即时有学生不听劝阻而发生了作弊,对其处理也要持慎重态度,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对考试违纪处分的分类
  1、违反考场纪律:给以警告以上留校查看一下处分;
  2、作弊:给以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第二次作弊: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考试违纪处分的时限
  1、对于违反考场纪律,给以警告以上留校查看一下处分,从事实的发生到《违纪处分决定书》的下发不超过12小时。
  程序为:通过现场取证,监考老师(2人),同时连同违纪原始材料---学院教学科研科签字---学生科签字--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以学院名义下发《处分决定书》---报学生处、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对于考试作弊给以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从事实的发生到《违纪处分决定书》的下发不超过24小时。
  程序为:通过现场取证,监考老师(2人)、学生签字,同时连同作弊原始材料---学生科填写《违纪处分联单》---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学员盖章)---教务处确认并签字(加盖公章)---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并签字(加盖公章)---校领导审批(对开除学籍的学生,需要召开校长会议)---学校行文---学生处按规定下发《处分决定书》
  对于给以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各级部门(尤其是学院)一定要慎之又慎。在处理决定形成前一定要与学生谈话(告知处分内容),并与学生家长联系(告知子女将被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事实),同时学院在《处分决定书》下发后,一定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转到学生和学生家长手上(保留原始凭证备查)。
  四、认真对待和妥善处理学生的申诉
按照《贵州大学学生违纪处理申诉的有关规定》(试行)相关精神,各学院在下发给学生《处分决定书》的同时,也应告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特别要告诉学生申诉的时效和申诉受理的条件。
本《补充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贵州大学学生处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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