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新闻
真实审判-直击法学教学模式改革
2008-11-12 | 浏览量:61
2008年11月11日上午9点,贵州大学北校区模拟法庭开展了一场精彩的刑事审判。司法机关将真实审判带到校园,让法学院师生有机会零距离体验中国基层刑事司法的真实状态,实属法学教学模式改革的重大举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卫**,男,1952年1月6日生,汉族,原系贵阳高新区金阳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陈**,男,1961年1月18日生,汉族,原系贵阳高新区金阳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村委会主任。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9日以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2007年11月,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分公司经理张*因周转资金短缺,通过其在金阳街道办事处担任办公室主任的同学刘**的协调,找到时任金阳街道办事处龙泉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卫**、时任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陈**,要求借款100万元。被告人卫**、陈**于2007年11月9日安排村出纳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款100万元借给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二分公司。之后,被告人卫**收取该公司经理张*所送现金十万元,被告人陈**收取张*所送现金3万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将所得赃款上缴至花溪区人民检察院。被挪用的100万元已从白云区房开公司二分公司追回。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诉三个阶段,控辩双方唇枪舌战的辩论使庭审阶段变得异常精彩,在场的同学们也都在仔细地做着笔记,认真思考控辩双方的辩论理由以及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公诉人认为:两名被告人作为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给房开公司,并收受对方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一款、385条第一款和386条,构成受贿、挪用公款罪;辩护人认为:①两人主体身份不符合;两人并非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只是正常的民事借贷行为,而非挪用公款行为。并且,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属于公诉人所援引的2002年立法解释中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这借贷给房开公司的100万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有资金,虽然是土地补偿费用,但是此资金已入集体组织帐户,因而属于可由村委会自由支配的资金。(在庭审调查中已得知龙泉村委会有提留资金359万余元)。②此100万元的借贷是在取得了相关抵押手续的基础上办理的,并且通过公对公的转账程序完成。而且还约定了利息,可见借贷是考虑到能为集体带来收益,具有公益性。虽然未经过村委会所有委员开会同意,而是借款后补上了一份会议记录,程序上存在瑕疵,但此行为只具有行政违法性而非刑事违法性。辩护人认为不构成受贿、挪用公款罪。经过了3个多小时的庭审,审判长最后并未当庭宣判。
这次精彩而庄严的审判,给予我们大家的不仅仅是精彩的辩论,也是国家“法律六进”活动的重要体现。同时,也给了我们法学专业的同学联系实践、学以致用的机会。目前,法学院正在积极倡导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提出以培养法学职业人才为导向的教学目标。在校园中举行真实的法庭审判,对法院而言,公开性、公正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对学生而言,学以致用,法律理论的学习从此不再枯燥。演绎精彩、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呢?
杨菲 报道